Re: [請益] 106司律一試刑法釋疑

作者: miau1222 (苦)   2017-08-07 12:02:46
※ 引述《isingit (uw)》之銘言:
:
: 106一試第4題
: 甲僱用乙殺 A,乙購得開山刀一把,前往 A 宅途中,被警逮捕。
: 依實務見解,甲、乙所為應如何論罪?
: A甲論以教唆殺人未遂,乙論預備殺人
: B甲論以幫助預備殺人,乙論預備殺人
: C甲、乙共同預備殺人
: D甲無罪,乙論以預備殺人
: 答案D
: 求問不是說好用實務見解嗎?怎麼又突然採限制從屬理論?
: 謝謝
會議次別: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因應新修正刑法施行座談會提案 第 29 號
會議日期: 民國 95 年 05 月 04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法律問題:甲教唆乙殺害丙以報前仇,乙允其所請,前往商店購買兇刀1把及頭套 1
個準備殺人,隨即為警查獲,試問甲是否成立預備殺人罪之教唆犯?
討論意見:甲說:甲不成立預備殺人罪之教唆犯。
理由:(一)修正刑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教唆他人『使之實行』
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依修正理由之說明:「修正後之
教唆犯改採德國刑法及日本多數見解之共犯從屬性說中之『
限制從屬形式』,共犯之成立係以正犯行為(主行為)之存
在為必要,而此正犯行為則必須正犯者(被教唆者)著手於
犯罪之實行行為,且具備違法性(即須正犯行為具備構成要
件該當性、違法性),始足當之。」如被教唆者雖生決意卻
未實行者,教唆者並不成立教唆犯。本題甲教唆乙殺害丙以
報前仇,乙允其所請,前往商店購買兇刀 1 把及頭套 1
個準備殺人,惟並未著手「殺人罪之實行行為」,故甲並不
成立預備殺人罪之教唆犯。
(二)刑法第 271 條第 3 項雖設有預備殺人罪之規定,但甲是
教唆乙犯殺人罪,並非教唆乙犯預備殺人罪,故甲仍不成立
預備殺人罪之教唆犯。
(三)「實行行為」之概念須具備以基本構成要件為基礎之行為類
型性,始有其實質性,因預備犯乃屬欠缺類型性之行為,若
亦肯定其「實行行為性」,則實行行為之概念,將明顯成為
空洞無實質內容之概念;從而刑法第 29 條第 1 項「使之
實行」之規定,應以著手實行之實行行為為限,並不包括預
備罪。
(四)預備罪,可分為從屬的預備罪(例如,殺人罪或強盜罪之預
備罪等)與獨立的預備罪(例如刑法第 199 條偽造通用貨
幣預備罪等等),前者,係屬於無定型之行為,是以無法肯
定該預備罪之教唆犯,至於後者,由於該預備行為已經被類
型化(構成要件化)而有其定型性,因此得肯定該預備罪之
教唆犯。如是旨所示,本題乙所犯是刑法第 271 條第 3
項、第 1 項之預備殺人罪,係從屬的預備罪,並無教唆犯
之問題,故甲不成立預備殺人之教唆犯。
乙說:甲成立預備殺人罪之教唆犯。
理由:(一)修正刑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教唆他人『使之實行』
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其中「使之實行」一詞,於解釋
上應包括「陰謀」、「預備」在內,是以被教唆者雖僅止於
陰謀或預備階段,但法律有處罰陰謀或預備之行為時,被教
唆者成立陰謀罪或預備罪,教唆者亦應成立陰謀罪或預備罪
之教唆犯,是以如題旨所示,甲教唆乙殺害丙以報前仇,乙
允其所請,前往商店購買兇刀 1 把及頭套 1 個準備殺人
,隨即為警查獲,乙成立刑法第 271 條第 3 項、第 1
項預備殺人罪,甲亦應成立預備殺人罪之教唆犯。
(二)甲說拘泥於文義,不知陰謀犯、預備犯亦屬於犯罪行為之一
種,自有不當。
審查意見:採乙說。
研討結果:(一)討論意見乙說理由(二)刪除。理由(一)第 3 行第 2 句起「
於解釋上應包括...在內」修正為「如採修正構成要件之形式理
論,於解釋上應可包括...在內」。
(二)經以甲說及修正後乙說表決結果:
採修正後乙說。(實到人數 75 人,採甲說 19 票,採修正後乙說
41 票。)
提案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因應新修正刑法施行座談會提案 第 29 號)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9、271 條(94.02.02)
考題考一堆實務不常用到的教唆犯,到底是怎麼回是..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7-08-07 12:33:00
座談會問題對法院無拘束力。一般而言,所謂的「實務見解」係指司法院解釋、最高法院決議及最高法院判例。
作者: tp6m4g0 (..)   2017-08-07 12:37:00
不要看座談會...律師書狀引用座談會見解,應該會被法官電爆
作者: soqqcat (笨貓)   2017-08-07 12:40:00
還好吧,一二審時用座談會法律見解很常見阿。
作者: DogT (星星知我心)   2017-08-07 13:00:00
所以這題到底有沒有疑義呢
作者: hope0955 (約翰藍儂)   2017-08-07 13:03:00
高院座談會,對於不得上訴G3的案件才比較有參考價值吧
作者: DogT (星星知我心)   2017-08-07 13:05:00
高院座談只稍微侷束地院法官,不能拿來當考試的最終實務見解吧法官擬判隨便抓個最高判決要旨就能把座談會決議打槍了
作者: soqqcat (笨貓)   2017-08-07 13:07:00
但這個高院座談會見解也沒有被最高否定阿,可別小看座談會的影響力喔。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7-08-07 13:22:00
書狀很常用座談會啊 誰被電爆?Tp6m是執業時用座談會見解被法官洗臉~?
作者: miau1222 (苦)   2017-08-07 13:38:00
樓上認為此座談會見解非實務多數見解,那請問樓上諸位能否提出最新的最高法院見解或多數最高法院見解字號以供拜讀?
作者: DogT (星星知我心)   2017-08-07 13:39:00
我是有看過律師一直講,結果被審判長嗆本庭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要一直跟我說決議怎樣。
作者: miau1222 (苦)   2017-08-07 13:40:00
這個座談會,是針對當年新刑法修正時所召開的,對實務運做是很有影響力的。
作者: leaveleft (離)   2017-08-07 13:41:00
其實我覺得應該定義一下"實務"的範圍…
作者: bbsgo0857 (yahoo)   2017-08-07 13:43:00
實務真的是看法官心情,他是可以連判例都無視的,只是被駁回重審,聽說就是丟臉而已所以才會有判例拘束性
作者: DogT (星星知我心)   2017-08-07 13:44:00
不過我覺得29條修法法理由既然明文採限制從屬,的確不處罰教唆陰謀,教唆預備倒是無誤
作者: bbsgo0857 (yahoo)   2017-08-07 13:46:00
所以說去聲請釋疑比較知道到底他們怎麼認定,目前的實務見解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7-08-07 14:01:00
試題疑義不會跟你說理由啊只會回罐頭文字,不影響評閱
作者: pinhanpaul (沒風度到極點的病)   2017-08-07 14:10:00
判決很常引用座談會,座談會甲乙說背後也都有判決支持
作者: hope0955 (約翰藍儂)   2017-08-07 14:20:00
上總複習老師有帶這個考點,而且其他三個選項根本不可能
作者: miau1222 (苦)   2017-08-07 14:21:00
我認為,這題答案選D,確實是因為其他組合顯然都不對
作者: GroveStreet (jerseyfan)   2017-08-07 14:25:00
座談會怎麼會不算實務見解@@當然你地院法官可以不管判例、決議或座談會見解而下判決,但結果就是被上級法院撤銷發回而已,這種東西就是“實質上拘束力”因此也有學者對於法官不能針對判例與決議聲請釋憲提出批評,認為不切實際
作者: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7-08-07 15:31:00
在許當院長的情況下 或許可以再挑戰看看
作者: newlife100 (lydiyamaha)   2017-08-07 15:33:00
考古題好像有這個考點
作者: PTTLawyer (PTT律師)   2017-08-07 17:22:00
我記得考古題有出過 @@
作者: foone (請問甚麼)   2017-08-07 22:22:00
僱用算教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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