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行政法一問

作者: Brahama (巴拉哈瑪)   2017-07-13 19:21:53
93年度司法官題目
假設某縣政府於徵收公園預定地以興建公園時,誤將緊鄰預定地旁之非屬公園預定地
之土地一併徵收,經一年時間興建完畢後,土地所有人始發現其土地誤被徵收,則其得循
何種法律途徑以求救濟?又受理訴願之機關或行政法院若以該土地之發回,將造成公益之
重大影響時,得如何作成訴願決定或裁判?
我的問題是針對第一小題如何救濟的部分。
解題書的解法是提出第一次、第二次權利保護概念,而儘管土地已被徵收且公園亦已
興建完畢,然而此仍屬於侵害結束但可以加以排除的狀況,所以應提起撤銷訴願,或撤銷
訴訟併請求回復原狀。
解題書的概念我可以理解,但我的問題在於題幹中寫道「一年興建完畢後」地主才發
現土地被徵收錯了,當然直覺上我覺得這不管怎樣應該是政府自己弄錯了,人民不應該負
擔檢查行政處分的義務,但在法條的思考上我卻想不出地主可以進行救濟的理由。
若是提撤銷訴願,依訴願法14條,地主應該在徵收處分下來三個月內就要提了,所以
提了應該被駁回才對(依訴願法77條1項2款)。
若是提確認訴訟(網路上的解題採此說),但我覺得地主似乎沒有符合確認訴訟的補充
性原則,因為可以提撤銷的時候他不提,如果允許這時候還給他救濟就是有失法安定性,
所以應以其權利無保護必要,認以起訴要件不備裁定駁回(依行政訴訟法107條1項10款)。
然後我也很疑惑本件是否可以提再開,因為發現被徵收錯了不算是發現新事實或新證
據,也沒有行政訴訟的再審事由(行政程序法128條)。
除了行政機關自己撤銷外,是否比較可能方法是地主硬提再開,然後被駁回後,以學
說主張其為規制程序權限的行政處分來爭取救濟期間的重算?不然還是能在訴願因期間已
逾而被駁回後,主張不服訴願決定再提行政訴訟,但這樣就架空了救濟期間的規定,應該
不能這樣吧。
我肯定漏了一些很基礎的概念,但腦袋似乎在上述想法中打結了,不知道可否請強者
們提點一下。
作者: huyana1121 (茶茶)   2017-07-13 20:28:00
結果除去請求權
作者: Jeffery71 (南風)   2017-07-13 20:29:00
1.非可歸責而遲誤,不適用補充性,提起確認處分違法訴訟2.行程128條1項3款,相當行訴再審事由-適用法規顯有錯誤128二項,自知悉時起算。 不知道這兩個可行嗎?非屬公園預定地卻徵收,釋513
作者: Brahama (巴拉哈瑪)   2017-07-14 08:54:00
感謝兩位解答
作者: kpnyao (=..=)   2017-07-14 09:17:00
可以去看看林三欽教授的臉書,那邊有詳解和思考
作者: Brahama (巴拉哈瑪)   2017-07-14 21:55:00
謝謝樓上,原來這個題目剛好最近也被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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