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優先購買權新手一問!

作者: quest57431 (阿國)   2017-04-20 23:14:37
※ 引述《jessica418 (潔西卡)》之銘言:
: 因為自學 所以優先購買權看不太懂
: 主要分不清優先購買權順序以"登記先後" "抽籤" "比例"的差異性
: 1.民法824條第6項: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順序以抽籤定之
: 2.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順序以登記先後為之
: (我解讀為指有設定他項權利時,是這樣嗎= =?)
: 3.土地法34條之1:優先購買權人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部分
: 應按各主張優先購買權人之應有比率定之。
: 想請教這3種的使用時機是!?
: 另網路上看到
: 甲乙各持分基地1/2,丙有地上權,今乙要出售,優先順序為啥是丙>甲
: 為啥不是用上述第2點,以登記先後順序為之,甲>丙??
1.先回應關於最後你網路上看到問題之解答,為何是丙優先於甲,因為丙是以地上權的
優先購買權(物權效力),又甲之優先購買權為土34-1之效力(債權效力),兩者競合後
當自以丙之優先購買權為先,合先敘明。
2.土34-1適用時機為單純以多數人共有土地而言(地上無房屋),各共有人就其應有部分
出賣時就是用土34-1的優先購買權。
3.土104第1項之順序為登記先後無誤。
4.土34-1之優先購買權人為多數時按其比率,此部分可參閱土34-1執行要點第十點第11
款。
作者: jessica418 (潔西卡)   2017-04-21 17:53:00
謝謝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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