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優先購買權新手一問!

作者: jessica418 (潔西卡)   2017-04-20 22:48:13
因為自學 所以優先購買權看不太懂
主要分不清優先購買權順序以"登記先後" "抽籤" "比例"的差異性
1.民法824條第6項: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順序以抽籤定之
2.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順序以登記先後為之
(我解讀為指有設定他項權利時,是這樣嗎= =?)
3.土地法34條之1:優先購買權人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部分
應按各主張優先購買權人之應有比率定之。
想請教這3種的使用時機是!?
另網路上看到
甲乙各持分基地1/2,丙有地上權,今乙要出售,優先順序為啥是丙>甲
為啥不是用上述第2點,以登記先後順序為之,甲>丙??
作者: cutman (cutman)   2017-04-20 23:08:00
1.優購權目的 簡化人數或房地合一 2.債權效力物權效力 3.有地無屋 有屋無地 4.物施8-5加進來看
作者: j22313351 (jackie)   2017-04-20 23:12:00
土法104(具有物權)的效力:其構成的要件1.要地上權 典權土法104(具有物權)的效力:其構成的要件1.要地上權 典權
作者: fun791128 (ting)   2017-04-20 23:14:00
因為物權效力優先...土34-1僅具債權效力
作者: j22313351 (jackie)   2017-04-20 23:14:00
人承租人要建有房屋才有適用。2.要用同一條件(價金方式給付方式要相同 才有適用土法34-1 主要是用在共有人間 共同承購按應有部分比率只有債權的效力如果該題丙無建築房屋,則沒有優先購買權的適用
作者: cutman (cutman)   2017-04-20 23:32:00
次序=排他性 抽籤=第三人 比率=共有人抽籤打錯 是給誰都無礙
作者: leo8847 (阿宗)   2017-04-21 00:40:00
上面專家都講完了,補充立法理由 土104~房地合一(公益) 土34-1簡化共有關係減少共有人數促進土地利用(私益) 基於 公》私 故104優購》34-1優購
作者: cutman (cutman)   2017-04-21 01:06:00
1.824 分割本為消滅共有 不許再共有 故抽籤 2.34-1本來是共有 買完還是共有 3.8-5有屋無地 拆屋還地 比例 4.有地無屋 抽籤 大概是這樣
作者: jessica418 (潔西卡)   2017-04-21 13:19:00
謝謝各位大大 我消化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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