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103年律師刑訴

作者: shadwell (阿瑋)   2016-06-26 18:25:08
四、甲於 103 年 1 月間缺錢花用,見乙為富有的獨居老人,為取得乙的錢財而無故侵入
乙的住宅,對乙恐嚇取財,得款新臺幣五萬元,經乙報警查獲,移送地檢署偵辦甲犯恐嚇
取財罪嫌。嗣乙抱怨檢察官偵查動作慢,乃另行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法院自訴甲犯無故侵
入乙的住宅罪嫌,法院對此自訴,應如何處理?(以下略)
這題翻了兩本不同解題書
都是依323條公自訴競合類推319III
非告論罪較重 告論罪較輕 全不得自訴
通常在這類推適用的典型案例
都是舉例一人撞傷兩人
一人犯277 另一犯276
重罪非告論部分(276)已經偵查
輕罪告論部分(277)類推319III不得自訴
回到本題
甲對乙犯306+346之裁判上一罪
為何不能直接適用319III?
被害人只有乙一人
直接按319III,一部得自訴而不得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故全部不得自訴作結
想法上卡了一陣子不知其所以
作者: kpnyao (=..=)   2016-06-26 18:29:00
因為得提起自訴的規定是因為刑訴法第323條但書的關係,不是依319條,所以只能類推
作者: PTTPeace (和平至上)   2016-06-26 22:18:00
不是吧......是323適用於案件全部均為告訴乃論之罪若一部告乃,一部非告,實務認為應類推適用319III97台上5662
作者: breakawaynow   2016-06-26 23:24:00
重點不在被害人人數阿,是否為裁判上一罪從來沒有在看被害人的
作者: archlaw (jason)   2016-06-26 23:32:00
本件已為公訴後自訴,是公自訴競合的情形,非單純自訴所
作者: breakawaynow   2016-06-26 23:33:00
我個人對這題的理解是這樣啦,依題意檢方開始偵查,故原則不得自訴(323條1項本文),但後來乙對告訴乃論罪提自訴,故例外自訴優先(同條項但書),因為是同一案件不可分,所以要嘛全部適用本文(原則公訴優先),不然全部適用但書(例外自訴優先),於是實務見解借用319條三項但書法理,選擇公訴優先
作者: archlaw (jason)   2016-06-26 23:34:00
自訴審查用319Ⅲ,公自訴競合用323Ⅰ再類推319Ⅲ同br...另外你怎麼可以一次打那麼多行..(我是PPT菜鳥)
作者: breakawaynow   2016-06-26 23:41:00
為何不直接適用319條3項但書是因為這是自訴不可分的規定,而要先判斷能不能提起自訴,邏輯上才有接下來判斷自訴可不可分的問題回a大,我也不知道為什麼XD
作者: watermom5566 (我是水母)   2016-06-26 23:50:00
我知道!因為樓上可能是用JPTT,樓樓上是用moptt或是用電腦
作者: shadwell (阿瑋)   2016-06-26 23:50:00
謝謝大家的回應XD
作者: fisher790722 (閒晃果子狸)   2016-06-27 23:00:00
實務認為319第3項適用於被害人不同,所以如果是被害人同一的話要類推適用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6-06-28 14:22:00
給原PO 去翻林俊益老師的書,看國考板會害死你
作者: anomie111 (如雲)   2016-06-28 14:39:00
贊同樓上大大的話,這題真的要去翻林師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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