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行政執行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

作者: sy010543 (混蛋一枚,努力變好中)   2015-11-19 17:40:06
※ 引述《snake2014 (snake)》之銘言:
: 各位大大好:
: 研讀李澤老師101年行政法B14.P8 的時候,
: 就「行政執行得否適用行政程序法」中關於「否定說」的理由(3),
: 提到──
: 行政強制執行屬行政權限;民事執行程序屬法院司法權限。
: 雖均採職權進行主義,二者仍屬有別。
: 在此有個疑惑,
: 我覺得這似乎在強調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的性質不同,
: 為什麼會是「否定」「行政執行適用行政程序法」的理由呢?
: (感覺這個理由似乎會導向肯定說??)
: 以上問題還請各位幫忙,或是有沒有哪位高手知道原文出處可以進一步了解推論過程。
: 謝謝大家!
無聊查了一下相關的書(李澤師的行政法寶通常有引註,不知道有沒有寫這個?)
蔡震榮師在翁師書跟他的行執法的書(2008年版,頁16),
寫的內容是以下這樣,跟您引的好像不太一樣。
所以,我也不知道是引自哪本書,或者您打錯xd
行政強制執行屬公法之行為,公法上之規範發展較民事法為晚,且由於執行程序與強制執
行法仍有若干類似而有借用之處,但本質上仍與規範私法的強制執行法有些不同,因為公
法上之行為涉及行政機關本身之職權,而屬職權進行主義,而與民法上的當事人進行主義
有所差異。且強制執行法其強制措施屬法院之職權(司法權),與行政執行法屬行政執行
處(行政權)之職權性質,仍有若干不同,若有借用時,仍須考慮其職權本質的不同性。
行政執行法部分條文如本法第26條以及第35條,並未直接明確規定準用之範圍,而採用概
括之準用。…行政執行法針對具公法執行特質之部分,若認有必要仍朝向以單獨明文規定
,但若其他行政強制執行程序部分,基於立法經濟之考量下,仍可準用強制執行法的規定

這梗雖然在他書上的脈絡,前面幾頁的確是在吵肯定或否定,但是他這段結論,
一來,沒放在哪說下,上述是提準用強執法但本質仍有不同部分,
公法的部分還是應獨立立法為宜,但沒講此時是否先跳回行政程序法或繼續準用強執。
二來,他書上在這段的下面有講到程序如送達、告戒那些,本質還是公法程序,
還是可以準用行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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