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撲馬老師刑總(破)共同正犯的問題

作者: ipodfw   2014-09-14 02:11:44
※ 引述《clarinaser (康瑞斯)》之銘言:
: 共同正犯
: 共同行為決意加上行為分擔
: 這個行為不用到達 實行
: 只要一個人有實行然後
: 其他人的行為在整個流程中有支配地位就可以了
: 第一題
: 甲行為程度到了著手
: 乙丙有行為決意 可是行為分擔了啥
: 因此乙丙根本沒有符合共同正犯要件
共同正犯雖說是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但主要還是認定有無功能上的支配,
依題意,這個犯罪計畫需要甲乙丙三個人共同分擔實行,
換言之,倘乙、丙當時不在場,甲一個人無法完成犯罪計畫,
那甲根本不可能出手擊倒警衛,所以乙、丙雖然尚未能執行計畫中預定任務,
但其在場行為就此犯罪實行已屬不可或缺的角色,應認有功能上的支配,
似已足成立共同正犯。
作者: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4-09-14 02:32:00
這是涵攝問題 我沒意見只是題目都說 甲負責警衛,沒說乙丙一起幫
作者: ipodfw   2014-09-14 02:46:00
我的意思不是乙丙幫忙擊倒,是乙丙在場甲才可能出手
作者: bt011086 ( )   2014-09-14 09:25:00
i大可能是覺得類似把風之於竊盜。但題目沒有類似“如果乙丙不在甲就不會或不能擊倒警衛”的資訊,基於罪疑唯輕原則,似乎認為乙丙不成立共同正犯會是比較好的解答。
作者: Blackbirds (@再見 黑鳥)   2014-09-14 09:48:00
乙丙是正犯 但非共同正犯 他們的角色是什麼要看題目設定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14-09-14 12:47:00
乙丙在犯罪中本來就不負責警衛,為什麼要幫助對付警衛才算?
作者: bowcacayy (寶咖咖)   2014-09-14 14:01:00
「倘乙、丙不在場,甲無法完成犯罪計劃、甲不可能出手擊倒警衛」,這是你個人的主觀想法,不是在解刑法。甲乙丙的犯罪計劃怎麼擬,和實際上怎麼評價行為是兩回事,所謂的對犯罪成果有貢獻(功能支配),指的是「客觀上」對犯罪結果有貢獻、是不可或缺的角色你怎麼會拿一紙計畫書就評價乙、丙是不可或缺,最終還是要實際上看乙、丙究竟分擔了什麼,再正確評價乙丙。
作者: Eternalwing (永恆的羽翼)   2014-09-14 15:32:00
所以就如同原原PO說, 計畫角色分配中越後面實行的越LUCKY?
作者: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4-09-14 16:44:00
回樓上 越後面的人他終究沒有行為貢獻啊,如果只是有行為決意,沒有行為分擔,硬要他入罪,難道想想也犯法???更何況沒有共同正犯,可能還有幫助犯的可能性
作者: ipodfw   2014-09-14 17:10:00
個人意見,本件是未遂,本來就要把主觀犯罪計畫拿來討論在其犯罪計畫中,乙丙本來就有支配的地位佐以共同行為理論,一人著手,全部著手另外,或許我認為乙丙不在場,甲就不會下手有點過於主觀但這只是我依犯罪計畫的實施所為的推斷這個犯罪計畫顯然需要3個人才能共同完成,若乙丙都不在場計畫有完成的可能?若不可能完成,甲會貿然出手?
作者: bowcacayy (寶咖咖)   2014-09-14 17:18:00
樓上,你陷入循環論證了。因為計劃寫三人,所以需要三人才能完成犯罪。豈不是計劃怎麼寫就怎麼證立???而且你說的那些也都是你的主觀臆測(甲會否貿然出手等等還有,犯罪計劃是客觀事實,並不是主觀。犯罪計劃可以拿來佐證乙、丙在主觀上有與甲之間的犯意聯絡,但是,乙、丙終究沒有其他的客觀貢獻事實,沒有客觀要件如何成立犯罪??單單只有在場足夠嗎?是第一題要討論的重點。ipodfw版友,你的問題出在,你認為一個人著手,就足以其他共同正犯客觀上欠缺的要件都補足了,這是錯誤的。可以這樣,就不需要功能支配理論了。所為一人著手全體著手,目的在處理其他共同共犯所為的是「構成要件以外的行為」,是以單獨評價難以成罪。而非讓其他共同正犯可以沒有任何的客觀構成要件行為。變成是是處罰思想犯錯字,「所謂」一人著手功能支配理論不是看計畫書怎麼寫就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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