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法考題請益

作者: e85878836 (除了冏還是冏)   2014-09-13 22:39:46
出處:99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
1.甲至乙家具行購買1組展示中之沙發,約定於隔日由乙送貨至甲指定之處所。乙之員工
丙送貨途中,因精神不濟發生翻車事故,沙發全毀,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雖然沙發係因丙之過失而毀損,乙仍須負債務不履行之責任
(B)因為尚有另外1組圖案類似之沙發,甲可請求乙交付該組沙發替代
(C)乙可以向丙主張沙發毀損之損害賠償
(D)甲必須解除契約之後,才能免除給付價金之債務
答案:(B)
出處:103年員級鐵路人員運輸營業類
2..甲向經營機車行的乙訂購A廠牌某型機車一輛,乙表示3天後直接由工廠送到甲住處。
其後,乙囑其員工丙負責選定該型機車一輛,負責運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若丙於送至甲住處前,因過失致機車全毀,乙仍不須負擔給付不能責任
(B)若丙於送至甲住處後,甲無法支付價金時,甲應負擔給付不能責任
(C)若丙於送至甲住處前,因過失致機車全毀,乙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D)丙於運送途中,為甲之履行輔助人
答案:(A)
作者: kobemid (欣賞kobe的中間球迷)   2014-09-13 23:04:00
種類之債可補正 故無法依民法227第一項準用226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至於物之瑕疵擔保之部分,種類之債應適用第364條,債權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無瑕疵之物,並無法請求損害賠償,故第二題C錯誤,僅A正確至於B選項,附帶說明,金錢之債恆可補正,無給付不能之可能,至多僅能成立給付遲延.不知這樣的回有無幫助到您~
作者: eatbook (把書啃光光)   2014-09-14 00:07:00
99年(A)...乙仍須負"債務不履行"之責任債務不履行又分給付遲延、給付不能、不完全給付103年(C)考題直接跑到給付不能103年考題得補正是走"給付遲延",再來就K大說的
作者: cnncmm   2014-09-14 15:00:00
第二題之所以c是錯的,是因為所有權在物交付前仍在乙身上而其交付之物是種類之債,故不是給付不能,而是給付遲延,得另行交付同種類之物。給付遲延的法律效果是231條乙負擔遲延損害以及原約定之給付內容關鍵在第二題是「種類之債」,世界上有其他一模一樣的東西,所以物經毀損滅失後仍有同種類之物可以給付,所以不會是「給付不能」而第一題有特別表明是展覽中的那套沙發,所以是「特定物之債」。我想你可能要在搞清處種類之債和特定物之債的差別哦:)至於k大所說的物之瑕疵擔保可不可以在危險負擔移轉(交付)以前即請求,原則上是不能的,只有例外情況可以,所以我想不能用364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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