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則新聞昨天在八卦被推爆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910030168.aspx
簡單來說就是不滿1952中日和約單方使台灣人失去日本國籍而提告
說到這裡,很容易想到馬關條約規定1895-1897的兩年自由去留決定國籍期限
這項規定期間內清日雙方不能拒絕人民之決定,也確實被遵守落實
假定
1952中日和約時依然貫徹領土移交時的前例,規定1952-1954(假定自生效的8/5起算)
依然承認兩年內台灣人仍得自由移居選擇國籍
那
多少人會選擇離開改延續1945年之前生來取得之日本籍?
對同期台灣社會之衝擊?
而這樣的國籍條款,將與"放棄台澎"條款沿生出的地位未定論矛盾,往後還能凹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