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G-S-WARRIORS JL46 判決不當

作者: qazwsx879345 (qazwsx879345)   2019-06-01 18:03:36
2.2 申訴人應以轉錄(ctrl+x)之方式檢附相關證據,包括但不限於
a.板主的處分公告
b.與板主間之申訴往來信件
c.被處分之文章內容,如已被刪除者得請求板主自資源回收桶內轉錄
d.其他經小組長要求提出之證據資料,申訴人無法自行提出者,
小組長得要求板主協助提出。
轉錄完成後,應變更其標題使與申訴文一致,並將前方之[申訴]改為[證據]。
變更標題之方式為大寫T,請切勿使用大寫E編輯。
2.3 前揭以轉錄方式檢附之證據不得編輯,一經編輯即失證據效力。
惟如有特殊情形,小組長得例外認可未以前揭方式提出之資料為證據。
根據上訴規則
請先將與版主溝通之站內信轉錄至申訴看板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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