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檢舉人:df62
檢舉內容:洩露個資及侮辱相關情事
涵攝法規:本板板規9.9相關及站內對於違規行為之認定(註一)
結論:
按本板板規9.9觀之,未經同意洩露當事人個資之行為屬於違規行為,
雖然本條有不在此限之例外,
然而例外之成立,須滿足當事人曾經主動公開且仍可查詢為其兩大要件,
故,本案仍認具有違規之情事。
就污辱部分,雖df62與異性溝通之公開對話紀錄有可議之處,
似未達性騷恐嚇之標準,過去亦無裁判結果支持,
故難認其標籤能充分、合理的指謂事實,
屢次以這些標籤回應,不僅對對話品質幫助不大,也是徒然增添紛爭之舉措。
故,認其違規,並各依其情事判予不等期間之禁言。(註二)
另,不論過去之希伯來文化如何、聖經記載如何,
任意在論壇對話中對異性做出kiss之類的回應,都可能引起對造無謂的不適,
未來會視情形直接類推適用特別違規行為。(註三)
註一:
參照:https://www.ptt.cc/man/PttLaw/D8FB/M.1306687994.A.7BE.html
違規行為之認定。
註二:
本案bigbowl為第三次違規,水桶120日;come第二次違規,水桶60日。
註三:
此判例後,未來類似行為,板主可以直接類推特別違規行為,
且本文已有警告、警示之性質,未來類似行為,板主得直接予以禁言處分。
蓋自由心證之部分不背離一般社會運作之常識範疇,
聖經文化不能是行為出離社會常識之盾牌,
不會因為你對外宣稱信仰虔誠,又受奉神諭,於現世弒子(未遂)就合於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