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這是不是行為稱義

作者: pinjose (jose)   2018-09-02 20:53:49
大家可以自己判斷。
相比游來滑去,一會兒真信必得救
一會兒真信不必然得救。
一會兒進窄門與得救無關,一會兒不進窄門就是不信沒得救。
我們直接討論白紙黑字的tjc
行為稱義,按目前板上多數共識。
在信以外,加上任何條件才能得救。
tjc得救必須滿足以下全部(除非特赦)
1.加入tjc教會
2.按照tjc模式受浸(面朝下,水流方向...等等)
3.受洗腳禮( tjc格式的洗腳禮限定)
4.說方言,舌音(除非特例)
5.不持續犯非至死的罪
6.沒有犯過一次至死的罪。
7.其他(守安息日等等?這個不確定)
什麼是tjc至死的罪
版本一

時間:72 年 8 月 28 日
案題:請討論「真理研究」內容結論案:什麼是致死的罪?
決議:照真理研究之結論通過。
一、淫亂、拜偶像、姦淫、作孌童、親男色、同性戀、偷竊、貪婪、醉酒、
辱駡、勒索(林前六 9、10)。
二、污穢、邪蕩、邪術、仇恨、爭競、忌恨、惱怒、結黨、紛爭、異端、嫉
妒、兇殺、荒宴(加五 19~21)。
三、褻瀆聖靈(太十三 31、32)。
四、膽怯、不信、可憎、說謊話(啓廿一 8)。
五、何等情節者應除名?
(一)故意干犯致死的罪,而有發酵作用者(林前五 1、2、6、13)。
(二)反抗大局,不聽從勸勉者(提後三 8,太十八 15~18)。」
版本二
「二、那些罪是立即使人的靈命受到致命的傷害(致於死)的罪?
(一)姦淫:夫妻婚姻的關係,是「生命」的關係,男女結婚,是神所配
合的,是把自己的生命給與對方,因此不可分開。(林前六 16~
18)指若犯此罪,是得罪自己的身子,破壞自己的生命,
也破壞夫妻之間的生命聯結,而這生命關係是神在創造之初,所賦予的。
(二)因仇恨且計畫性的殺死人:破壞別人的生命,以致無法挽回。
(三)悖逆神:包括:隨己意離棄神,執意繼續去拜偶像;傳異端,離開
神的教會,不接受勸導者(或已接受其他教派之洗禮者)(約壹二
19),這是斷絕與神的關係,破壞屬神的生命。」
犯致死的罪的定義
說明:一、致於死的罪的定義:
(一)指肉體(身體)立即死亡:如(民十六 31-35),亞干(書七 22~
25),亞拿尼亞夫婦(徒五 5~10)。
(二)指靈性的死亡:人雖還活著,但與神的關係已經斷絕。
(三)「致於死」,就是在犯罪之時,立即使「生命」受到致命的傷害,
尤其是指「屬靈的生命」,雖然人依然活著,身體也未必遭受神給
與明顯的懲罰,但其所犯的罪,是立即與神的生命斷絕關係。
(四)「不致於死」的罪,就是在犯罪之時,尚未形成立即與神的生命斷
絕關係,是有機會藉著悔改,因著主耶穌的寶血,得到神的赦免。
但若一直執迷不悟,至終也必被神所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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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不是不回轉,也不是偶爾犯罪可以趕快回轉。
而是一犯致死的罪立即斷絕。
之後除非「特赦」基本gg
真實案例
http://www.joy.org.tw/holyspirit.asp?num=5981
文中這位「悔改」回到教會的弟兄,
若是我們一定喜樂的哈雷路亞。
他們長老教導是「給他回來聚會已經很好了」
「不可一同吃飯」
「能不能蒙神赦免,未可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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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不是行為稱義,諸君自可判斷。
說這一切都叫信,信心結果,信心
條件,信心內涵......不過是巧言掩飾行為稱義本質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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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我們不是無聊一直刷tjc的弟兄姊妹(雖然他們不承認我們)
而是就事論事。
先指出這是行為稱義,進一步盼望他們能夠有轉變或看清這本質的不同。
尤其最近覺得路德說的很好
不要指責他們,而是憐憫他們仍在律法之下,並慢慢引導。
這個我可能做不來,因為得罪了他們。
然而我還是要指清楚。
作者: theologe (表達你我的信仰~)   2018-09-03 01:08:00
先論斷他人在律法下,然後再憐憫他們。這就是我所謂的滿嘴仁義道德的謊話連篇。如果知道自己不足,還可愛些;pin這些自義又論斷人,實在惹人怒氣。基督徒守律法,是在律法以上,不是在律法以下;這我已經講過了。而TJC到底是在律法以下還是律法以上,這個是tf的部份,我無法越廚代庖。但我只能說我說過的,TJC是一個實踐中修正的宗派,不是一個用系統神學方法建立起來的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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