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 台灣主教團聲明 反對大法官改變婚姻定義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7-08-30 23:11:51
你的說法讓人歎為觀止。
依據研究倫理,我們必須先承認每個人應當享有平等的對待與尊嚴
而性別認同與性傾向是否對一個人教養孩子的能力有影響,應當視為無差異。
若要證明兩組有差異,必須盡可能排除不同變數的影響,盡可能有明確的證據。
否則很可能在不正確的統計數據與有爭議的研究方法上,將人群不當地區隔開來。
這可能會讓特定族群受到不當的對待與社會歧視,有損特定族群的利益。
因此對於同性伴侶收養對孩子不利的研究,必須要有十分強的經驗證據。
但是目前只有零星的幾個研究宣稱他們得到這樣的結論,
而這些研究也被認為研究方法與取樣有爭議,並不足以支持他們的主張。
另外,科學研究的宗旨並不是要去貶低特定的群體,讓他們受不不平等對待。
此類同性伴侶的教養能力研究,應該關注的是哪些原因導致不同人教養能力存在差異。
藉由這個發現去支持並協助教養能力較差的人群教養孩子,而不是禁止他們收養。
對於教養能力的研究也有個盲點,認為特定群體在某些能力上存在同樣的特質。
評估收養人,我們在意的是他是否具有一定程度的教養能力與資源,
即便這個群體教養能力較差,也不代表這個人群找不出有足夠教養能力的人。
即便這個群體教養能力較佳,也不代表這個人群所有人都有足夠教養能力。
對於兒童福祉與最佳利益,應該是盡可能讓有能力的申請人都能來申請。
因此擔心同性伴侶教養能力較差,而拒絕同性伴侶是非常不明智,也剝奪孩子的選擇。
※ 引述《BaoLiao5566 (包先生)》之銘言:
: 這種二種教養有結果上差異的論文請自己去找,
: 也請勿隨便說別人是「想睡的人叫不醒」,
: 因為到底誰是如此很難說呢。
: 再重複一次:
: 如果要假定家長的相同性別不會對小孩的教養造成不利的影響,
: 或說,聲稱家長的性別在教養孩童上不具任何意義,
: 那就應該由支持同性伴侶教養小孩與異性伴侶教養小孩不具任何差異的人負舉證責任,
: 但我目前尚未看到堅強有力的論據支持此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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