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 台灣主教團聲明 反對大法官改變婚姻定義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7-08-25 14:03:12
※ 引述《BaoLiao5566 (包先生)》之銘言:
: ※ 引述《uka123ily (NUNCA MAS)》之銘言:
: 我已經有提出另立專法的主要理由了,就是關乎小孩的收養與教養問題,
: 而這關乎國家社會的存續與發展,自然足夠而且充分。
: 如果同性戀者想要改變目前不得由同性伴侶收養小孩的現狀,
: 自然須由同性戀者提出足夠且充分的理據說明,
: 然而其理據已有學者指出並不夠充分到足以支撐
: 「同性伴侶在教養上與異性伴侶毫無差異」的結論,
: 遑論亦有研究指出完全相反的結果。
: 另外我簡單回顧一下我的主張,而尚看不到你有力的反駁的部分:
: 1.你所謂「天主傳統婚姻嚴格來說不是一般民眾內心的傳統婚姻,
: 可能有選擇性詮釋或或理解傳統的謬誤」,
: 不僅毫無實證足以支撐,
: 你自己的言論也坐實自己其實沒有認定究竟何謂一般民眾內心傳統婚姻的資格。
我想這個你還要理解一下的話我認為很奇怪。
1. 天主教的婚姻是一夫一妻,但傳統不是。
天主教的婚姻是一生一世,但傳統不是。
天主教的婚姻是一男一女,但傳統不是。
所以你要問的是為什麼天主教可以宣稱傳統婚姻,這個概念上很明確不同,
說不確定只是留個面子,說你好像沒說得很清楚耶。
: 2.你所謂「我們也不確定社會上對婚姻的實踐就如同主教團的說法一樣」,
: 其實有講等於沒講。
同上。
: 3.你無法回答同性戀者究竟於何時取得結婚的基本權利。
: 縱使你認為是在立憲時自動由憲法所賦予而取得,然而與事實根本不符。
我想我解釋得很清楚了。
: 4.你認為基於平等權的保障,
: 所以同性伴侶、多人伴侶與近親伴侶同樣享有結婚的自由(或權利),
: 而且「我們還沒有處理人數與親屬的限制」;
: 然而大法官解釋早已指出民法就婚姻人數限制之規定係屬合憲,
: 這裡再補充本號解釋理由書亦已提及:
: 「倘以婚姻係為維護基本倫理秩序,如結婚年齡、單一配偶、近親禁婚、
: 忠貞義務及扶養義務等為考量,其計慮固屬正當」,
: 這也代表大法官已認多人伴侶與近親伴侶其實並沒有結婚的自由。
我想你把兩個階段的問題混淆,
1. 同性婚姻。
2. 是否接受解除人數與親屬間的限制。
我的意見是,每個婚姻的限制都是獨立的條件,應該各自去處理。
但我們還沒有談及人數與親屬間的限制。
: 5.你認為主教團聲明不知所云,實情卻是你誤解大法官解釋,
: 以為本解釋有處理到小孩教養的問題。
: 6.你不是法律專業。
是不是法律專業無關政治哲學談論的憲法權利保障的事情。
: : 我不覺得這有顯示大法官有要用專法處理這個問題耶。
: : 大法官不處理這立法技術與方式,除了修法草案無法審查,也因為沒有通過之專法版本。
: : 他們只是認為就現行的法律下,無法處理修法或專法的問題。
: : 不過要注意,他們會提出嚴格審查標準,就是不希望立法者任意做出隔離式的立法。
: : 我沒有特別說天主教機構耶
: : 不過教會學校就有了,例如不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進行教學,
: : 對於跨性別學生的住宿及校園生活無法提供或不願提供協助。
: : 教會醫院如馬偕也有基於性別歧視,開除跨性別的案例。
: 首先,「荼毒」二字的字義按照教育部國語辭典,係「比喻殘害、毒害」。
: 那麼,你說「不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進行教學」等於在「荼毒第三人」,
: 這麼強烈的指控,理據何在?
: 「跨性別學生的住宿及校園生活無法提供或不願提供協助」,
: 這樣等於在「荼毒第三人」嗎?
: 「教會醫院如馬偕也有基於性別歧視,開除跨性別」,
: 老闆解僱員工,就叫作在荼毒員工嗎?
: 就算是老闆所持的理由你不能接受,
: 但其行為根本就和用你可以接受的理由來做同件事一樣,叫作解僱員工,
: 請問這樣可以叫作在荼毒員工嗎?
: 套用你的話:「嚴格來說」沒有。
不依據性別平等進行教學的後果蠻多都挺嚴重的,
例如:
學生基於性別氣質、性別認同、性傾向而受歧視,
更有甚者這是剝奪學生的受教權,不是荼毒是甚麼呢?
學生教育目的是讓其獲得足夠的知識技能,
不僅是能夠獨立謀生,更是因為可以促進寬容的社會,
這樣未依法進行教學甚至惡意違反的狀況,
讓學生無法依據潛能及適性發展,你確定不是荼毒嗎?
又老闆因為性別認同解雇跨性別員工。
不就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的就業權利保障嗎,侵害工作權利難道不是毒害殘害?
: : 那這些有利的質疑是甚麼呢?
: 這個已經可以另開一個主題了,我這裡不打算處理,
: 網路上很多相關資訊。
這些質疑是基於宗教的質疑居多,個人不會採信。
: : 這個例子是告訴你,即便犯罪紀錄,都不會作為拒絕收養的資格標準。
: : 而是應該個案式的評估申請人對媒合的被收養人的利益,
: : 例如家庭經濟能力、品格、家庭支持系統等這些。
: : 除非申請之當事人犯罪紀錄或狀態是明顯不利於被收養人的生存與發展,
: : 否則不能直接以無關聯的犯罪紀錄拒絕收養的申請。
: : 性別與性傾向的差異亦然,不能直接認定特定性別與性傾向不利未成年人之教養。
: : 應該以申請人的各項狀態來做評估,性別與性傾向不能作為制式排除條件。
: : 當然鼓勵領養很好,但是這跟開放同性伴侶或肯定同性伴侶的收養有衝突嗎?
: : 而且依據現況,開放同性伴侶共同收養就是可以解決問題的方式之一。
: : 擴大可收養族群讓申請人增加,這些人不少是能夠教養孩子,並不會對兒童利益有害,
: : 甚至可以說是更有助於兒童利益。
: 你的說法同樣還是沒有回答到問題,
: 就是你假定家長的相同性別不會對小孩的教養造成不利的影響,
: 或說,家長的性別在教養孩童上不具任何意義。
: 然而,這應該要由支持同性伴侶教養的小孩的人舉證為什麼是如此,
: 但我目前尚未看到堅強有力的論據支持此觀點。
我想這就是想睡的人叫不醒了。
對於人群的隔離政策上,如果目前無法找出兩者間對孩子教養影響的差異,
那應該就是認定為無差異,因為仍可以就個案審查。
提出兩者差異需要更強的理由,目前的研究發現也無法通過科學研究標準的檢驗。
那你要建造一個隔離的政策又不構成歧視我是真的想不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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