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 台灣主教團聲明 反對大法官改變婚姻定義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7-08-23 17:18:30
既然是「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
依據大法官的說法那就得經過嚴格的平等權審查。
而同性伴侶共同經營生活,大法官認為這點與異性配偶無異,
所以你認為有必要隔離立法的話,你必須提出足夠且充分之理由。
就像是我們不會為不孕夫妻另立不孕夫妻法,以規範雙方是否能夠結婚。
而是在婚姻外以人工生殖以及兒少法等,分別規範人工生殖以及收出養等親子關係。
如果你認為人工生殖是同性伴侶必須另外對待部分,並構成另以法律規範的必要性,
那很顯然你也無法對生育以外的部分著墨,因為大法官也認為這並非婚姻的條件。
收養部分後面談。
※ 引述《BaoLiao5566 (包先生)》之銘言:
: 不需要很高深的法律或哲學造詣,
: 就可以輕易分辨同性伴侶和異性伴侶的相異之處。
: 平等原則,一言以蔽之,就是「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
: 也就是不只相同的事務必須給予相同對待,
: 不同的事務也必須給予不同的對待,這才符合平等原則。
: 而「歧視」不僅是現在已被左傾同運份子濫用的詞彙,猶如尚方寶劍,
: 其實際上的意涵也常被使用者忽視。
: 「歧視」的意思實際上就是「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 也就是說如果差別待遇是合理的,我們不能稱該差別待遇為歧視。
: 今天大法官明示的意思,就是
: 「不管你立法者要怎麼修法,總之要讓同性伴侶為了能經營共同生活,
: 在他們所成立的具有親密性與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的這件事情上,
: 給予和異性伴侶同等的保障,你們怎麼達成這個目的是立法形成的自由。」
: 然而,就是因為這份關係與第三人有關,特別是經收養或是人工生殖的小孩,
: 對小孩而言,由一男一女、二男或二女作為家長來教養到底有沒有差別,
: 還需要更長的時間來確認(當然我是否認沒有差別的),
: 且其他與教養孩童相關的法律也需要相應調整
: (例如如果將同性伴侶納入婚姻,
: 那是否需保障他們擁有直系血親卑親屬的權利,而要修改人工生殖法),
: 所以我認為大法官會想這構成了先以專法來保障同性伴侶上開權利的正當理由。
我不覺得這有顯示大法官有要用專法處理這個問題耶。
大法官不處理這立法技術與方式,除了修法草案無法審查,也因為沒有通過之專法版本。
他們只是認為就現行的法律下,無法處理修法或專法的問題。
不過要注意,他們會提出嚴格審查標準,就是不希望立法者任意做出隔離式的立法。
: : 所以你要說我說的不對嗎?
: 不對啊。
: : 機構服務的合法性是基於公益性與專業去服務第三人,而不是自己的宗教自由。
: : 如果服務不具公益性,也不考量專業倫理,那政府也不需要支持或給予優惠待遇。
: : 若動機是出於宗教,自己知道就好,跟受服務對象無關。
: : 特別推銷自己的宗教理念,在助人工作倫理中是被禁止,與嚴加檢視的。
: 你講這段話哪裡可證實臺灣的天主教機構有在荼毒第三人啊?
我沒有特別說天主教機構耶
不過教會學校就有了,例如不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進行教學,
對於跨性別學生的住宿及校園生活無法提供或不願提供協助。
教會醫院如馬偕也有基於性別歧視,開除跨性別的案例。
: : 目前各專業學會,幾乎都認為同性伴侶的教養能力並未遜於異性伴侶。
: 你自己都講幾乎了可見不是全部吧?
: 而且多數見解的研究方法並非沒有受到有力的質疑。
那這些有利的質疑是甚麼呢?
: 你用俄羅斯作為例子來佐證你的觀點,沒有跳躍性論證嗎?
: 這種例子豈非假定家長的性別不可能會對小孩的教養造成不利的影響?
: 但這有足夠的理據支持嗎?
: 政府可以做的事,除了讓同性伴侶收養外,
: 其實也可以鼓勵一般大眾進行收養,
: 教育國民不要將收養視為洪水猛獸而給予異樣眼光,
: 而可以讓國內的收養率逐漸提昇。
這個例子是告訴你,即便犯罪紀錄,都不會作為拒絕收養的資格標準。
而是應該個案式的評估申請人對媒合的被收養人的利益,
例如家庭經濟能力、品格、家庭支持系統等這些。
除非申請之當事人犯罪紀錄或狀態是明顯不利於被收養人的生存與發展,
否則不能直接以無關聯的犯罪紀錄拒絕收養的申請。
性別與性傾向的差異亦然,不能直接認定特定性別與性傾向不利未成年人之教養。
應該以申請人的各項狀態來做評估,性別與性傾向不能作為制式排除條件。
當然鼓勵領養很好,但是這跟開放同性伴侶或肯定同性伴侶的收養有衝突嗎?
而且依據現況,開放同性伴侶共同收養就是可以解決問題的方式之一。
擴大可收養族群讓申請人增加,這些人不少是能夠教養孩子,並不會對兒童利益有害,
甚至可以說是更有助於兒童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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