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判決] 關於ONE_PIECE板之申訴數項

作者: AEer (AE王道)   2015-03-03 18:11:14
※ 引述《kid725 (凱道基德)》之銘言:
: ※ 引述《AEer (AE王道)》之銘言:
: : 沒有問題?
: : 12/9號確實有改過板規
: : 可是內容語意不清
: : 無法清楚解釋何謂閱讀困難
: : 且該推文"ㄅ復"還是屬於閱讀困難
: : 除非小組長可以證明"ㄅ復"並無閱讀困難
: : 否則該推文在此公告的規範下還是屬違規
: : 所以隔年的1/20號還是被水桶了
: : 作者 fm17 (IzuSou) 看板 ONE_PIECE
: : 標題 [公告] 水桶
: : 時間 Tue Jan 20 13:38:26 2015
: : ───────────────────────────────────────
: : 推 lazydoggy: 艾斯:ㄅ復 01/10 17:31
: : ║ 1、火星推文:除無法以國字表達之外的部分禁止使用。 ║
: : ║ EX:狀聲詞、台語、注音解釋。 ║
: : ║ ║
: : ║ 以上 初犯者水桶7天,累犯者水桶15天,累積三次者水桶30天 ║
: : ║ ║
: : 所以按小組長的標準來看
: : 這算是板主隨意亂水桶人的問題嗎?
: : 還是小組長並未清楚瞭解何謂"閱讀困難"的意思?
: 版規的判定基準有其模糊地帶是很正常的
: 就像"鬧版"這個行為 很難客觀認定要到什麼地步才叫"鬧版"
: 版規無法清楚解釋 不代表任何人都有權代替版主解釋 或判定違規與否
但我個人認為板主的判定有問題
"ㄅ復"=閱讀困難=火星推文 應屬事實
所以這點爭議還請小組長裁決
: : 我們現在討論的是刑法還是板規?
: : 照小組長的意思
: : 日後只要有新板規出現
: : 以前被同一板主水桶劣退的人只要受益
: : 全都可以翻案特赦?
: 僅限於未受判決者
你的意思是只要有人違規
同一位板主在未判決前
同一位板主事後修改板規並有利於當事人
該當事人就沒事?
這樣不會有權益不平等問題?
ex:路人甲違規有事,路人乙違規沒事
不會引起紛爭?
: : 小組長有先想過這其中的合理性?
: : 能否先拿去某個B開頭的隱板和大家討論一下這說法合理不合理?
: : 所以小組長認定上面那邊被水桶的案例是板主群的誤桶?
: : 誤桶不需要在ONE_PIECE板上公開道歉?
: 此事處理方式尚未決定 我認為你無須如此著急
: 關於"ㄅ復"一事 其實在你檢舉前 版主群就有來徵詢過我的意見
: 我認為版主群有處理此事的誠意 而且此事也未到需要我介入的程度
: 所以後來你來檢舉"ㄅ復"時 我就沒有使用強制性的判決 而交由版主群處理此事
: 關於此事 請你靜待版主群的處理
我不知道小組長所謂板主群的處理方式為何
至少能否給個結案時間?
否則我怕要空等三個月
: : 請問這裡是L_TalkandCha板還是C_JapanBoard板?
: : 我們討論的是海賊板還是八卦板?
: : 為何小組長要拿一個不相干的板面來當例子說明?
: : 照這樣來說八卦板的推文也不限制出現政治人物的名字
: : 小組長的意思是以後海賊板也可以出現政治人物的名字?
: : 海賊板的板規是禁止對政治人物的討論
: : 並無分國內外的差別
: : 如果有 板規應該早就會標示清楚
: : 因為海賊板性質屬討論漫畫的板面
: : 所有討論內容都不應脫離漫畫為主
: : 這是就海賊板本身文化所做出的規範
: : 請小組長尊重海賊板板規以及其文化
: : 切勿引用其他板面的規定任意解釋
: 如果是照你說的
: "版規未規定國內外政治人物之分 應該一律視為違規"
: 那麼今天在海賊版討論五老星 那依照版規字面解釋也是違規
: 因為版規沒有規定是"現實或虛擬政治人物"
: 版規的模糊空間 只要版主解釋合理 組務便沒有干涉的必要
這是小組長本身對這個群組精神不熟的原因
此群組是討論漫畫用的空間
對虛擬人物本身的討論本來就不會有太多規範
之所以禁止政治人物的討論是禁止群眾的對立
況且一個漫畫論壇出現虛擬人物的討論是很常見的事
但出現國內外政治人物的名字就不常見
如果虛擬政治人物判定為違規
即和本群組精神相違背
如果連虛擬政治人物都不能討論
那等同於廢板
無法一概而論之
既然提到政治人物
#1Kc_sFmr (ONE_PIECE) [ptt.cc] [討論] 黑頁
推 QQQDDD: 想看陳為廷的 12/25 20:15
噓 BOBYCHEN: 那個想看陳為廷的..是崩潰不夠??還是跑錯版? 12/26 01:07
請小組長解釋一下此案例是否為政治人物
: : 請問有何證明他們已先行討論過?
: : 水球記錄 信件來往 截圖備份 等等
: : 否則單憑片面之詞
: : 也可解釋為是d86506板主的疏忽事後欲以脫罪的串共說詞
: : 所有的申訴都是為了釐清兩位板主對同一案件是否有一同看法
: : 如果fm17板主認為某人該桶 d86506板主卻認為某人不該桶
: : 那這樣就會出現很大的問題
: : 我的問題不是只針對哪一個人
: : 而是希望他們能各別回答 交互詰問
: : 如果只聽某一位板主的片面之詞
: : 如何證明該案件是兩人事先的共同審議?
: : 因為這點 所以我認為fm17板主並無回答所有疑問
: : 所有問題也應該由雙方共同承擔
: : 所以在沒有任何證明他們已先行討論過的事實之下
: : 按組規應給予警告一支
: 版主本身就有獨自執行版規及判斷的權利
: 若一位版主依照違規事實明確之違規 逕自作出判決也無不妥
: 即使今天某一案件兩位版主無法得出共識 那最多也只是由組務來作出最後裁決
: 今天兩位版主對他們所經手的案件都有共識
: 並說明事先經過討論 那麼組務方也沒有其他疑問
: 若如你所說
: "所有的申訴都是為了釐清兩位板主對同一案件是否有一同看法
: 如今兩位版主都說明 他們在判決上有共識 我想這個問題就沒有什麼爭論必要
: 更無須以所謂"各別回答 交互詰問"來證明此事
: 若你要證明版主群處理版務未經討論 那麼也應有實證 而非僅憑臆測指控版主
: 否則你拋出一百個臆測 版主還要花費心力去蒐集證據來證明你一百個臆測
: 若版主以電話通聯方式討論版務 是否還需要申請通聯紀錄取信於你?
一個推文回復何必搞到這麼麻煩?
推個文 不就什麼事都沒了?
我的臆測從頭到尾只有一個"他們並未事先有任何共識"
並未如小組長所說的有好幾個臆測
況且小組長舉的例子也太誇張
肯花錢用電話討論板務 卻不願意推文回覆
小組長覺得有可能嗎?
且這本來就是按照規定走的事
怎麼會變得好像這規定可有可無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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