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判決] 關於ONE_PIECE板之申訴數項

作者: kid725 (凱道基德)   2015-03-03 17:35:19
※ 引述《AEer (AE王道)》之銘言:
: ※ 引述《kid725 (凱道基德)》之銘言:
: : 去年12/9時 版主有更動過版規施行細則
: : #1KXiBKz3 (ONE_PIECE)
: : http://www.ptt.cc/bbs/ONE_PIECE/M.1418117844.A.F43.html
: : 因此在你檢舉的時間點 那推文是沒有問題的
: 沒有問題?
: 12/9號確實有改過板規
: 可是內容語意不清
: 無法清楚解釋何謂閱讀困難
: 且該推文"ㄅ復"還是屬於閱讀困難
: 除非小組長可以證明"ㄅ復"並無閱讀困難
: 否則該推文在此公告的規範下還是屬違規
: 所以隔年的1/20號還是被水桶了
: 作者 fm17 (IzuSou) 看板 ONE_PIECE
: 標題 [公告] 水桶
: 時間 Tue Jan 20 13:38:26 2015
: ───────────────────────────────────────
: 推 lazydoggy: 艾斯:ㄅ復 01/10 17:31
: ║ 1、火星推文:除無法以國字表達之外的部分禁止使用。 ║
: ║ EX:狀聲詞、台語、注音解釋。 ║
: ║ ║
: ║ 以上 初犯者水桶7天,累犯者水桶15天,累積三次者水桶30天 ║
: ║ ║
: 所以按小組長的標準來看
: 這算是板主隨意亂水桶人的問題嗎?
: 還是小組長並未清楚瞭解何謂"閱讀困難"的意思?
版規的判定基準有其模糊地帶是很正常的
就像"鬧版"這個行為 很難客觀認定要到什麼地步才叫"鬧版"
版規無法清楚解釋 不代表任何人都有權代替版主解釋 或判定違規與否
: : 這部分可參考上段列出的12/9的公告
: : 另外在版規的執行上 假如判決引發疑慮
: : 導致之後版主設立新版規 或是改變判決標準後
: : 依從舊從輕的原則判決 小組方並無異議
: : (註:從舊從輕 刑法解釋方式的一種
: : 指依據行為發生時的法律處理 但若新法的內容較利於行為人時 則適用新法)
: 我們現在討論的是刑法還是板規?
: 照小組長的意思
: 日後只要有新板規出現
: 以前被同一板主水桶劣退的人只要受益
: 全都可以翻案特赦?
僅限於未受判決者
: 小組長有先想過這其中的合理性?
: 能否先拿去某個B開頭的隱板和大家討論一下這說法合理不合理?
: : 而關於先被水桶的人權益是否受損一節
: : 若是在同一位版主任內 並且未更改版規的狀況下
: : 出現因認定基準改變而使判決結果有差異的狀況
: : 我會視狀況要求版主將水桶及其紀錄撤銷
: : 以"ㄅ復"為例 這個案件我正在跟版主溝通 決定撤銷後 我會請版主正式公告
: 所以小組長認定上面那邊被水桶的案例是板主群的誤桶?
: 誤桶不需要在ONE_PIECE板上公開道歉?
此事處理方式尚未決定 我認為你無須如此著急
關於"ㄅ復"一事 其實在你檢舉前 版主群就有來徵詢過我的意見
我認為版主群有處理此事的誠意 而且此事也未到需要我介入的程度
所以後來你來檢舉"ㄅ復"時 我就沒有使用強制性的判決 而交由版主群處理此事
關於此事 請你靜待版主群的處理
: : PTT站規及本組組規 均無禁止討論他國政治事務之規定
: : 海賊版規亦無註明不得討論他國政治事務
: : 而依照PTT慣例 一般所謂"政治文"所對應者 也僅限於國內政治事務
: : 即使是對政治文規定最嚴格的版面之一的八卦版 也不限制對國外政治事務之討論
: 請問這裡是L_TalkandCha板還是C_JapanBoard板?
: 我們討論的是海賊板還是八卦板?
: 為何小組長要拿一個不相干的板面來當例子說明?
: 照這樣來說八卦板的推文也不限制出現政治人物的名字
: 小組長的意思是以後海賊板也可以出現政治人物的名字?
: 海賊板的板規是禁止對政治人物的討論
: 並無分國內外的差別
: 如果有 板規應該早就會標示清楚
: 因為海賊板性質屬討論漫畫的板面
: 所有討論內容都不應脫離漫畫為主
: 這是就海賊板本身文化所做出的規範
: 請小組長尊重海賊板板規以及其文化
: 切勿引用其他板面的規定任意解釋
如果是照你說的
"版規未規定國內外政治人物之分 應該一律視為違規"
那麼今天在海賊版討論五老星 那依照版規字面解釋也是違規
因為版規沒有規定是"現實或虛擬政治人物"
版規的模糊空間 只要版主解釋合理 組務便沒有干涉的必要
: : 若對此節有意見 我會建議版主在政治文條文下增修版規 加註"國外政治事務不在此限"
: : fm17與d86506版主在回覆申訴文前已先行討論過
: 請問有何證明他們已先行討論過?
: 水球記錄 信件來往 截圖備份 等等
: 否則單憑片面之詞
: 也可解釋為是d86506板主的疏忽事後欲以脫罪的串共說詞
: : 故fm17之回應可視為版主群二人的正式回應 加上fm17已回答所有疑問 故無不妥
: : 除非你有針對d86506版主的問題 又被忽略而未作回應 才會有此方面疑慮
: 所有的申訴都是為了釐清兩位板主對同一案件是否有一同看法
: 如果fm17板主認為某人該桶 d86506板主卻認為某人不該桶
: 那這樣就會出現很大的問題
: 我的問題不是只針對哪一個人
: 而是希望他們能各別回答 交互詰問
: 如果只聽某一位板主的片面之詞
: 如何證明該案件是兩人事先的共同審議?
: 因為這點 所以我認為fm17板主並無回答所有疑問
: 所有問題也應該由雙方共同承擔
: 所以在沒有任何證明他們已先行討論過的事實之下
: 按組規應給予警告一支
版主本身就有獨自執行版規及判斷的權利
若一位版主依照違規事實明確之違規 逕自作出判決也無不妥
即使今天某一案件兩位版主無法得出共識 那最多也只是由組務來作出最後裁決
今天兩位版主對他們所經手的案件都有共識
並說明事先經過討論 那麼組務方也沒有其他疑問
若如你所說
"所有的申訴都是為了釐清兩位板主對同一案件是否有一同看法
如今兩位版主都說明 他們在判決上有共識 我想這個問題就沒有什麼爭論必要
更無須以所謂"各別回答 交互詰問"來證明此事
若你要證明版主群處理版務未經討論 那麼也應有實證 而非僅憑臆測指控版主
否則你拋出一百個臆測 版主還要花費心力去蒐集證據來證明你一百個臆測
若版主以電話通聯方式討論版務 是否還需要申請通聯紀錄取信於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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