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公車沒刷卡口角 婦告司機敗訴
2025-10-05 00:00 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台北報導
林姓婦人搭乘桃園客運公車,上車時未刷卡即入座,與劉姓司機爆發口角。
林婦不滿遭劉罵「妳就是犯賤」,提告公然侮辱。
桃園地院審理發現雙方因如何付款起爭執,林婦揚言「要投訴你」,劉才開始以嘲諷語氣
回應,判劉無罪。
桃園地檢署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林婦嗆「我昨天已經投訴一個了」,劉非恣意謾罵,
駁回上訴確定。
高院認為,公車司機一人肩負多工,還要回覆乘客問題,甚或協助身障者上下車,壓力不
小,雖然民眾都期待司機「溫和有禮」,但站在理解他們的責任與壓力立場,或許可多給
司機一些寬容。
林婦去年六月六日清晨搭公車,她從公車後門上車,直接入座,劉姓司機見狀,詢問「要
投錢還刷卡」,並碎念「講一下啊!就走進去了」,林婦回「有規定要先講嗎?」,引戰
火。
林婦認為被罵「下賤」人格遭貶損,氣得提告,劉遭起訴。
劉姓司機表示,因受到驚嚇和影響,才出言不遜。
桃院認為應先考慮是否有意直接針對他人名譽隨意攻擊,或只是在衝突中失言而「附帶」
傷及對方名譽,憲法法庭已限縮公然侮辱要件,劉的言語還不到貶損林婦名譽或人格的地
步,且林婦在爭吵過程中「未見明顯落於下風」,判他無罪。
檢察官上訴主張,本案因搭公車要如何付款起衝突,林婦表示要投訴後,劉開始嘲諷「要
投訴請快點、準時點」,讓原本普通爭執提升為激烈的言語衝突,當劉說如再看到林婦,
不願意搭載,林婦便說若拒載會再投訴,衝突來自於劉對乘客正當行使投訴司機權利的否
定。
檢察官主張,劉的侮辱性言論無益於公共事務思辯,告訴人的名譽權應優先於被告的言論
自由。
高院審理時,劉表示公司規定上車要告知付款方式,林婦既然不刷卡,他就問「要投現金
嗎?」爭執當下他要開車、注意車況、人員上下車、乘客有無刷卡,因為有這些影響,才
會脫口而出不雅言語。
林婦以台語指責司機「青歡喔」、「肖查埔」,一路說「我還沒念完,我要念到我下車」
,高院認為司法不宜過度介入個人修養或言行品味的私德領域,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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