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有關失物招領只保管三天

作者: a49598 (寬)   2019-11-22 20:04:55
各位大大好
小弟我大約一個禮拜前在公館搭公車 不小心把眼鏡丟在車上
當天晚上打電話給客運公司 總站的服務人員確定眼鏡放在那邊
並且說「有空」過去拿就好
誰知道今天搭過去總站時 總站的人跟我說 除了手機以及證件類的失物之外
一律只保管「三天」 超過三天之後就會丟掉 讓小弟當下非常傻眼
首先 當初打電話過去的時候 我有說有空會過去拿 那邊的人員並沒有提到
「只保管三天」這件事 也沒有跟我留下任何資料 便擅自將東西丟掉
再來 我致電總公司說明這件事之後 並詢問公司有關「只保管三天」的政策
得到的回覆是:沒有這個規定 並給我電話叫我自行找總站的站長負責
但總站的人只跟我說 非常不好意思 並繼續堅持自己的說法
最後 我致電公共運輸處 那邊的人員聽到也覺得不可思議 並叫我向警察報案
請問一下板上各位有經驗的大大 小弟該怎麼做呢 如果沒辦法的話只能打給公路總局或是
報警了吧..
但是不知道有沒有用
作者: ludoren (地圖游擊手)   2019-11-22 20:18:00
哪一家公司呀?
作者: IkarusWillie (木守宮)   2019-11-22 20:22:00
公路總局不是市區公車的主管機關,找他們也沒用
作者: j8400703 (ㄠㄨ)   2019-11-22 20:27:00
主管單位是台北市公運處喔
作者: coon182 (微笑小空空♥)   2019-11-22 20:27:00
欣欣喔,投訴不是都直接找主管機關嗎?
作者: vviiccttoorr (nice meet u)   2019-11-22 22:11:00
報案 告侵占不歸還
作者: Littlechozy (キミに100%)   2019-11-22 22:33:00
跟公運處檢舉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31條依公路法第77條處罰業者報警告刑事只能追訴把東西丟掉的人,對業者不痛不癢
作者: lajji (喇機)   2019-11-23 00:20:00
東西被丟掉要告毀損不是侵占...侵占要有據為己有的意圖才告得成 所以除非是場站人員私吞不然沒辦法以侵占罪論
作者: ming0857 (牡羊浪子)   2019-11-23 00:32:00
侵占遺失物罪頂多罰500?而且不一定告的成
作者: vviiccttoorr (nice meet u)   2019-11-23 08:16:00
推 j大說得對 打打太快了
作者: Littlechozy (キミに100%)   2019-11-23 11:34:00
罰金至少是1000起跳,那個500是銀元,要乘30倍
作者: doutor (funny)   2019-11-24 09:58:00
現行法規所定金額之貨幣單位為圓、銀元或元者,以新臺幣3倍折算之,不是30倍;另外刑法裡面的罰金都已經是新臺幣。
作者: Littlechozy (キミに100%)   2019-11-24 17:08:00
應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1條的規定,侵占遺失物是337條沒有修正過,所以罰金是提高30倍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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