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法語] 浮生若夢

作者: kissung (天堂鴉)   2022-09-06 17:13:17
人生若夢,有如演戲
——虛雲老和尚
機緣難得,開示有愧。各位善知識,本人此次來廣州之因緣是張發奎將軍及羅卓英主席為
超薦大戰及內戰之陣亡將士殉難同胞。故本人來廣州作一水陸法會。承香港佛教同人之約
。本人亦欲與港地之護法舊弟子相見。
故來港一行。今日得與諸位共處一堂。機緣頗為難得。若說到開示法要,本人感到十分慚
愧。原因一為言語不通,彼此隔閡。二為自己尚不能開示自己,何敢開示他人。故祗能說
與諸位隨便談談。
佛法常聞,港人之福。吾輩佛教徒當知佛法難聞。但港方常有各大囧琺師在各佛教場所講
解經論。是誠不可謂非香港人之福。講經法師多。明教理者亦多。重要是教人不可著於外
相。如經云。「凡所有相。皆是虛妄。」又云。「大地眾生。皆有如來智慧德相。」眾生
具有如來智慧德相而不能成佛。全由塵勞煩惱之所迷惑。佛陀福德智慧圓滿是不迷常住真
心。常即不變。住即不動。真即不假。此不變不動不假能覺悟了知一切法者。名常住真心
。起惑作業。
無量痛苦。眾生因迷住真心故。起惑作業。紛紛擾擾。此紛擾中即有無量痛苦在。如大乘
起信論云:「無明不覺生三細。境界為緣長六粗。」粗即可見諸事實之粗相。目前世間之
現象是貪嗔痴及殺盜淫種種惡業充滿。由此惡業引起流轉受報。致有眾生相續。世間相續
(輪回)推此輪回之因。為心對外境迷執(無明)而起。如能覺悟,返妄歸真即能息除流
轉輪回之苦。何以有貪嗔痴即能起殺盜淫種種惡業。
人各淨心。世安民樂。如一家庭父母養有子女數人。父母對之必加愛護,有愛即有貪。貪
其所愛者。常得快樂及美好之享受。如貪求而不得。則嗔心隨起。
嗔心熾盛。則起爭鬥。小者則家與家爭。大者則國與國爭。戰事爆發矣。故欲世界安寧人
民和樂。必須各淨其心。貪嗔痴猶若人之心病。欲使去除此心病。必須良醫開示妙藥。佛
即一切眾生心病的良醫。一切佛法是妙藥之單方。眾生心病有多種。故治心病之法門亦多

佛學必須注意實行。如能信醫服藥。自必藥到病除。但信醫之藥方而不依方服藥。故雖有
良醫妙藥。以不服故。病亦依然。故學佛而欲修淨自心者。必須注重於實行。復有不得不
注意者。佛為治各種不同心病。故設有多種法門。如治嗔心重者教修慈悲觀。治散亂心重
者教修止觀。治業障重者教修念佛觀。一切如來三藏十二部經典。皆不可思議。不得於此
中有所偏輕偏重。
不離本宗。專心信賴。祗能選擇何法門與本人最相應。即以此一法為正。余法為副。專門
修學。行住坐臥。不離本宗。如念佛則隨時隨地不忘念佛。試觀經中有。「受持六十二億
恆河沙菩薩名號。與一心稱念觀世音菩薩名號。其功德正等無異。」皆為勉勵眾生專心信
賴所宗作如是說。設學佛者。無有主宰。不專心修學。結果必一無所得。
努力破除一切妄想。又修學者。必須依佛戒。戒為無上菩提本。如依佛戒。則不論參禪。
念佛。講經。無一不是佛法。若離佛戒。縱參禪。念佛。講經。亦與佛法相違。入於外道
。學佛修行。本非向外尋求目的。只為除去自己業障。使不致流轉生死。若了生死。無須
行持。
故經云:「佛說一切法。對治一切心。若無一切心。即無一切法。」此心即指妄想。其經
中意。如無病即不須藥。又學佛者最要具足自信心。梵網經云:「我是已成佛。汝是當成
佛。常作如是信。戒品已具足。」意謂人人如能自信。具有佛性。當來成佛。必努力解除
一切客塵妄想。
有如演戲,人生若夢。自信自身本來是佛故。一切煩惱、一切相、一切障皆是顛倒妄想。
故修行者。切不可執著,應當放下。所謂萬法皆空。一無所得。
金剛經云:「一切有為法,如夢幻泡影,如露亦如電,應作如是觀。」何以一切世間有為
法是如幻無實。此以喻明之,猶如演劇。台上鼓樂奏時,戲子則扮演男女老少種種角色。
演出喜怒哀樂等情節,台上之天子,威風凜凜。及至台後問之則彼必答曰。戲也。台上之
殺人凶犯。驚怖憂愁。及至台後問之。彼亦曰。戲也。
設能覺了。何有苦樂。演戲時情節逼真。下台後則一無所得。眾生亦復如是。煩惱未了時
。榮華富貴。喜怒哀樂。般般出現。人人本來是佛。猶如戲子本身。煩惱流轉時。猶如扮
演劇中人。
設能覺了世間原是劇場。則處天堂亦不為樂。在地獄亦不為苦。男本非男。女本非女。本
來清淨。佛性一如。世人不覺。常在夢中分別是我是他是親是怨。迷惑不息。其有出家者
。雖離親戚眷屬。但又分別此是我居之寺院。是師。是徒。是同窗。是法友。亦屬執迷。
返妄歸真。自利利他。故在家者被俗情迷。出家者亦有法友法眷之迷。皆未得真覺。如能
脫離一切迷惑。返妄歸真。方可成佛。故六祖大師聽人念金剛經至「應無所住而生其心」
之處。頓然有所覺悟。
此八字。如從言語上解當不可得。必須心內領會。佛教真理。雖不可以言說論表。但若全
廢言說。則又有所不能。理必依文字方能引見義故。今之學佛者。應研習一切教理。而以
行持為根本。宣揚佛法。使佛法燈燈相續。「將此身心奉塵剎。是則名為報佛恩。」希望
一切學佛者。皆以此二語。以為自利利他之標準可也。
(民國三十六年在香港東蓮覺苑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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