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它]轉貼 果清律師的沉重呼籲與告白

作者: tvfan (tvfan)   2017-08-06 01:35:48
※ 引述《hiuri (K)》之銘言:
: 律師對於內政部〈宗團法草案〉回應的再回應
: 問:宗教團體法草案只規範佛、道教,是宗教不平等?
: 內政部答:內政部考量目前的監督寺廟條例只規範佛、道二教,違反
: 宗教平等,所以擬定這部適用各宗教的專法,讓各宗教團體都能有
: 平等基礎取得宗教法人的資格,所以宗教團體法草案是立基於宗教
: 平等的精神。
: 再提問:只有佛、道二教已經登記的寺廟,不是要轉為宗教法人,就
: 是要改拿寺院、宮廟證,都強制要受宗教團體法管理,除非願意被註
: 銷寺廟登記證,什麼都不做,那就原來所有的登記權利都沒了。
: 但是現在登記為財團法人的其他宗教如天主教、基督教等等,可以
: 自由決定要繼續當財團法人還是改換為宗教法人,如果還是財團法
: 人就不歸宗教團體法管理。一個強制適用宗教團體法,一個自由選
: 擇適用宗教團體法,這樣平等嗎?
有疑問很好
但是請問你因此反對草案的原因是什麼???
一讀了嗎???
二讀了嗎???
三讀了嗎???
因為草案有疑慮,然後要大家退回,回到監督寺廟條例?
另外
你疑問的部分
   現在登記為財團法人的其他宗教如天主教、基督教等等,可以
自由決定要繼續當財團法人還是改換為宗教法人,如果還是財團法
人就不歸宗教團體法管理。一個強制適用宗教團體法,一個自由選
擇適用宗教團體法,這樣平等嗎?
第四十條(得申請轉換登記之宗教團體)
下列既有宗教團體,得依本法申請轉換登記為宗教法人:
一、本法施行前,適用監督寺廟條例登記有案之寺廟。
二、本法施行前,依民法完成登記之宗教財團法人及宗教社團法人。
hiuri你不是號稱、強調你有看過草案???
看過草案怎會連第四十條都不知道???
白紙黑字寫著得申請轉換,
不論佛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睡教、飛天PIZZA教,拉麵教...
只要是民法登記的宗教財團法人依法都得申請轉換
hiuri不是號稱看過草案???
hiuri不是號稱看過草案???
hiuri不是號稱看過草案???
其餘答案在草案都有喔
另外再次強調
這是草案,的確有規範不明顯處,也有錯謬處
所以需要大家協助讓規範不明顯處跟內政部反應
而不是一昧的期待回到傷害更大的監督寺廟條例
: ※ 引述《tvfan (tvfan)》之銘言:
: : https://goo.gl/jyuJdU
: : 宗教團體法(草案)總說明
: : 無分宗教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為憲法第七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明文規範
: : 惟現行專屬規範宗教團體之法律,僅
: : 有行憲前,由國民政府於十八年十二月七日公布施行之監督寺廟條例,而該
: : 條例僅以佛、道等我國傳統宗教為適用對象,且制定之時代背景與當今社會
: : 現況已有不同,無法因應需要。
: : 第五頁總說明很清楚規範
: : 目前實行的寺廟監督條例沒有包含到基督教跟天主教或是拉麵教,飛天PIZZA教,
: : 所以宗教團體法要把這些全部納入,達到公平。
: : 結果佛教部分團體一直瞎掰宗教團體法不公平沒有包含其他宗教???
: : (白紙黑字有寫啊)
: : 回到寺廟監督條例才正確???
: : 補充
: : 憲法第 7 條
: :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 第 13 條
: :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 : 第 14 條
: :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 : 個人認知
: : 為反對而反對
: : 甚至不惜妄語來堅持自己的反對,實在沒必要
: : 回到草案好好討論,對佛教才有助益。
: : 念佛念到為反對不惜妄語...這樣念的是什麼佛呢???
: : 多多思考吧
作者: Pietro (☞金肅πετροσ)   2017-08-06 08:24:00
幫補充 得在法律上是非強制的意思 不論如何既有宗教財團法人或是社團法人都和寄在寺廟監督條例下的地方上的宮廟們一樣得轉換為宗教法人而非一個強制 一個可以選 而且怎麼看宗教法人的待遇都比較優吧? 至少名字好多了
作者: hiuri (Kirsty)   2017-08-10 01:15:00
既然原po承認草案也有錯謬處,為何不協助指出,還要一直幫內政部護航?
作者: Pietro (☞金肅πετροσ)   2017-08-10 08:53:00
覺得需要修正等於不能批評錯誤解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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