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對於內政部〈宗團法草案〉回應的再回應
問:宗教團體法草案只規範佛、道教,是宗教不平等?
內政部答:內政部考量目前的監督寺廟條例只規範佛、道二教,違反
宗教平等,所以擬定這部適用各宗教的專法,讓各宗教團體都能有
平等基礎取得宗教法人的資格,所以宗教團體法草案是立基於宗教
平等的精神。
再提問:只有佛、道二教已經登記的寺廟,不是要轉為宗教法人,就
是要改拿寺院、宮廟證,都強制要受宗教團體法管理,除非願意被註
銷寺廟登記證,什麼都不做,那就原來所有的登記權利都沒了。
但是現在登記為財團法人的其他宗教如天主教、基督教等等,可以
自由決定要繼續當財團法人還是改換為宗教法人,如果還是財團法
人就不歸宗教團體法管理。一個強制適用宗教團體法,一個自由選
擇適用宗教團體法,這樣平等嗎?
※ 引述《tvfan (tvfan)》之銘言:
: : 推 happytiger: 寫在章程裡? 你到底懂不懂僧事僧決? 08/04 21:15
: : 推 happytiger: 內政部不出來說 看條文我也會只管寺跟廟 08/04 21:18
: : → happytiger: 法律是有文字才會列入 沒教堂我也會挺懷疑的 08/04 21:19
: : 推 happytiger: 寺、廟、教堂 同時出現,法律上的位皆才會平等 08/04 21:29
: : → happytiger: 法律是看文字 有列入才會承認 內政部講法反而怪 08/04 21:30
: : → happytiger: 因會以後使用法條是用文字當作基礎 不會是內政部說法 08/04 21:31
: : 推 happytiger: 錯誤的認知? 我只能你太小看果清律師的能耐了 08/04 21:35
: : → happytiger: 這兩位都是佛教的龍象法師 對佛法的見識深不可測 08/04 21:36
: https://goo.gl/jyuJdU
: 宗教團體法(草案)總說明
: 無分宗教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為憲法第七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明文規範
: 惟現行專屬規範宗教團體之法律,僅
: 有行憲前,由國民政府於十八年十二月七日公布施行之監督寺廟條例,而該
: 條例僅以佛、道等我國傳統宗教為適用對象,且制定之時代背景與當今社會
: 現況已有不同,無法因應需要。
: 第五頁總說明很清楚規範
: 目前實行的寺廟監督條例沒有包含到基督教跟天主教或是拉麵教,飛天PIZZA教,
: 所以宗教團體法要把這些全部納入,達到公平。
: 結果佛教部分團體一直瞎掰宗教團體法不公平沒有包含其他宗教???
: (白紙黑字有寫啊)
: 回到寺廟監督條例才正確???
: 補充
: 憲法第 7 條
: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第 13 條
: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 第 14 條
: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 個人認知
: 為反對而反對
: 甚至不惜妄語來堅持自己的反對,實在沒必要
: 回到草案好好討論,對佛教才有助益。
: 念佛念到為反對不惜妄語...這樣念的是什麼佛呢???
: 多多思考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