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溝通] Elephants板主Vincent7977水桶判例

作者: A1an (再說)   2017-11-21 11:09:49
英文板名:Elephants
當事板主:vincent7977
簡述事由:
板主以Elephants版規C-2判罰,後於此板用站規第六條加強論述。
但無論是C-2版規
未經同意公佈私人信件、水球、非公開社群資訊或其他未授權私人訊息。
或站規第六條
未經同意,於文章中公佈他人之真實姓名、電話、住居所或其他任何非經
本人公開之個人資料。
皆須滿足兩個構成要件:未經同意及非公開社群資訊。
未經同意及非經本人公開之個人資料。
故若vincent7977從未自行公開本名,
其姓名屬非公開社群資訊、未經本人公開之個人資料,
確需經vincent7977同意方可於推文提及其本名。
然而vincent7977早已於2008年8月21日,
於公開板面NTUfin01自行公布其本名林宣文(見檢附證據1);
且於google搜尋「vincent7977」,
亦可見其本名林宣文出現於搜尋第一筆資料(見檢附證據2),
矧vincent7977於推文後(2017年11月20日)方刪除其本文姓名,
益徵其心知肚明其本名早以為公開資訊;
且雖然vincent7977刪除原文本名,
時至今(2017年11月21日)依然可於公開之頁面看到其自行公開之本名,
故其主張未經其同意公布其非公開資料,
要無可採,
其判決失所附麗,
應予撤銷。
  
溝通訴求:撤銷判決
檢附證據: 1 https://imgur.com/a/Ceqqg
2 https://imgur.com/a/CeEi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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