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溝通] Baseball板主arashicool水桶判決

作者: arashicool (嵐酷)   2017-08-23 21:12:57
※ 引述《fantazy00077 (Andy)》之銘言:
: 英文板名:Baseball
: 當事板主:arashicool
: 簡述事由:
: 文章代碼(AID): #1Pb18ZoB
: 推 fantazy00077: 體育署到底為何要一直護著拉基棒協啊? 08/16 17:44
: 噓 fantazy00077: 草你馬的 該查的5000萬補助款完全不碰 不該做的做一 08/16 17:46
: → fantazy00077: 堆 08/16 17:46
:   
: 溝通訴求:解除水桶
: 檢附證據:
: 6. 人身攻擊、禁止不雅字眼、不雅暱稱稱呼/謾罵球員及公眾人物,暗喻字眼亦同。
: ex:1.如以x帝形容陳偉殷、嵐x形容許閔嵐
: 2.垃圾、廢物、智障、癡漢等
: 3.性器官、穢物等類似不適當字眼
: 根據版規B.6之規定,
: 明文指出禁止不雅字眼、不雅暱稱稱呼/謾罵球員及公眾人物。
: 所謂公眾人物,根據wiki百科的解釋如下:
: 公眾人物(英語:Public Figure,日語:公人)是美國的法律術語,當涉及誹謗或侵犯
: 隱私時會應用。一名公眾人物,例如政治人物、名人或金融鉅子、明星等重要人物不能因
: 錯誤而有損害性的陳述而提訴訟,除非發表該陳述的人士證實違反真實惡意原則[1]。在
: 涉及公眾人物的誹謗案上,舉證責任的重要性一般會較高。
: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5%85%AC%E7%9C%BE%E4%BA%BA%E7%89%A9
: 本人罵的是棒協,既非球員,亦非公眾人物,而是一個半官方民間組織。
: 換言之,民間組織的性質屬於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並非球員或公眾「人物」。
: 因此,本人言論並不構成本條的客體,水桶顯然超出版規範圍。
: 若版主欲用本條水桶謾罵棒協的鄉民,
: 請先修改版規,將民間組織、官方組織等「非法人團體」或「法人團體」列入版規,
: 而不應擅自擴張解釋,
: 依照上列理由,請求解除水桶,謝謝。
相信溝通發起人也都有嘗試去閱讀上列的相關溝通
我這邊還是先告訴您,目前我無法獨自解除您的水桶
謾罵球員及公眾人物、人身攻擊
主要還是建立在人身攻擊,法人、非法人究竟能否定義為人身攻擊的人?
棒協是由人組成,台灣媒體是由人組成,對他們的謾罵則是也可以認為是對人的謾罵
不是說不能批評,只是詞彙的選擇希望可以更審慎思考
板規有明定的詞最好就不要使用
但是您的溝通訴求會對我們板主群與棒球板板規產生正面的影響,謝謝你
作者: fantazy00077 (Andy)   2017-08-24 18:25:00
謝謝,希望盡快做出解除水桶的判決,以及盡速修正版規,版主也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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