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溝通] Baseball板主arashicool水桶判決

作者: fantazy00077 (Andy)   2017-08-21 19:27:46
英文板名:Baseball
當事板主:arashicool
簡述事由:
文章代碼(AID): #1Pb18ZoB
推 fantazy00077: 體育署到底為何要一直護著拉基棒協啊? 08/16 17:44
噓 fantazy00077: 草你馬的 該查的5000萬補助款完全不碰 不該做的做一 08/16 17:46
→ fantazy00077: 堆 08/16 17:46
  
溝通訴求:解除水桶
檢附證據:
6. 人身攻擊、禁止不雅字眼、不雅暱稱稱呼/謾罵球員及公眾人物,暗喻字眼亦同。
ex:1.如以x帝形容陳偉殷、嵐x形容許閔嵐
2.垃圾、廢物、智障、癡漢等
3.性器官、穢物等類似不適當字眼
根據版規B.6之規定,
明文指出禁止不雅字眼、不雅暱稱稱呼/謾罵球員及公眾人物。
所謂公眾人物,根據wiki百科的解釋如下:
公眾人物(英語:Public Figure,日語:公人)是美國的法律術語,當涉及誹謗或侵犯
隱私時會應用。一名公眾人物,例如政治人物、名人或金融鉅子、明星等重要人物不能因
錯誤而有損害性的陳述而提訴訟,除非發表該陳述的人士證實違反真實惡意原則[1]。在
涉及公眾人物的誹謗案上,舉證責任的重要性一般會較高。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5%85%AC%E7%9C%BE%E4%BA%BA%E7%89%A9
本人罵的是棒協,既非球員,亦非公眾人物,而是一個半官方民間組織。
換言之,民間組織的性質屬於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並非球員或公眾「人物」。
因此,本人言論並不構成本條的客體,水桶顯然超出版規範圍。
若版主欲用本條水桶謾罵棒協的鄉民,
請先修改版規,將民間組織、官方組織等「非法人團體」或「法人團體」列入版規,
而不應擅自擴張解釋,
依照上列理由,請求解除水桶,謝謝。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