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本規定限定各球團在提出FA球員人數在8人以下時,最多只能簽2位FA球員,
並沒有敘明母隊除外,所以當母隊有3位以上球員提FA時,最多只能簽回2位,
這個制度憑良心講確實不合理,會有提FA結果變成失業的情況。
2.聯盟發現原本規定不合理之後,想透過補充說明的方式說明各球團不包括母隊。
雖然不包括母隊的規定比較合理,但應該是透過法律程序,
然後在下一個年度實施才恰當,當年度立刻用補述的方式滾動改規定真的不行。
3.聯盟又再度提出現行規定各球團包括母隊,雖然從依條文辦理的精神來看合理,
但是在一度說明不包括母隊之後又說包括母隊,說詞反覆這點就站不住腳了。
感覺就是聯盟知道原本規定有問題,可是作法卻是愈補愈大洞。
不過話說回來,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不是個球團權力大於聯盟的聯盟嗎?
我是很好奇之前都沒有球團提過這個問題嗎?球團沒有專門的法律專長人員,
幫忙處理相關事務嗎?個人是還滿好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