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按照一般行政程序慣例
申請案在申請人提出後是可以撤回
但前提是在受理申請的單位或機關核定之前
換言之
如果是在聯盟同意FA申請並正式列入名單後
提出FA的球員照理是要受到拘束不能撤回
除非是聯盟主動廢止或撤銷該球員的FA資格
不然一下說我申請了 一下說我又撤回了
這樣亂搞 FA機制要如何運作?
更可笑的是說 因為沒有保證可以簽回原隊
所以要撤回FA
問題是FA制度本來就是讓球員可以在交易市場上測試爭取更高身價
有利益當然就會有風險
哪有保證沒球隊出價也一定可以簽回原隊這種好事
老實說這份聲明我看了覺得很奇怪也很牽強
不曉得大家怎麼看?
※ 引述《water199395 (Jackwei)》之銘言:
: 王鏡銘撤回FA 統一獅不更動18人保護名單
: 〔記者徐正揚/台北報導〕針對王鏡銘撤回自由球員申請,統一獅領隊蘇泰安表示,球團
: 已經得知此事,尊重球員對行使權利與否的意願,已經提出的18人保護名單不會更動。
: 蘇泰安指出,聯盟昨天告知球團,19日對自由球員的條文解釋有誤,確認「任何」球團包
: 括「原屬」球團,他也聯繫提出申請的陳鏞基、王鏡銘、傅于剛,「不論申請與撤回,都
: 是球員的權利,也是自己的決定,球團都予以尊重。」
: 蘇泰安表示,王鏡銘撤回自由球員申請,程序上球團可以要求撤回18人名單重新再提,鑑
: 於名單經過球團與教練團的通盤考量,因此不會更動18人保護名單,聯盟已經為條文解釋
: 有誤向球團致歉,今天應該也會正式做出說明。
: 聯盟11月19日解釋,「任何球團只能與最多兩名選手締結契約」的任何球團不包含原球團
: ,昨天又改口「不論是否為原球團之球員,本季七名申請FA之選手,任何球團最多只能與
: 兩名選手締結契約」,並同意已申請之選手可以撤回申請。
: https://sports.ltn.com.tw/news/breakingnews/33607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