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ambda (昴機に近付くな!)》之銘言:
: 標題: Re: [新聞] 前投手許文雄打假球 判賠300萬
: 時間: Tue Aug 20 01:40:52 2013
:
: → Archi821:沒有人證跟物證啊 08/20 01:50
:
: 我不知道你要啥人證
: 不過當初曾經找兩造對質過
: 許文雄說他是要測試喇叭會不會放水
: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003030030-1.aspx
: 然後球團就信了
:
: 既然都知道他交往複雜
: 還找隊友放水
: 結果居然罰個款就算了?
: : 推 Archi821:自己又不能當人證 08/20 01:53
: → Archi821:沒錯,他當初其實應該報警,不是上報球團。結果讓他們多 08/20 01:55
: → Archi821:打了三年。 08/20 01:55
洪一中/球團如果是覺得欠缺人證物證
應該是叫潘忠韋拿出證據,不要亂指控、傷害球隊跟球員名譽
但回應是什麼?
「放條生路」
(所以A-ROD的反應不是針對懲處的強度要聯盟放條生路
而是從根本叫聯盟拿出證據)
會給這樣的回應代表認知許就算沒真的放水,也至少是高風險對象
結果罰了10萬的交友複雜
然後等到地檢鼠隊來打季後賽後賽
到底誰該報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