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長榮航空下午3:30赴台北地院 提告工會非法

作者: ahodes (宇宙護衛隊)   2019-06-23 01:56:20
※ 引述《suntex01 (tears in my heart)》之銘言:
: 那問題來了,什麼叫行為部分無效?什麼教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
: 到底符不符合要件不就要律師去法庭上攻防讓法官判出來的?
: 還是你覺得你自己就法官,可以自由心證的認定就有法效可以強制執行?
: 上法院本來就不一定要有結果,本就是達到目的的手段之一.
: 法律上有爭議不就是該上法院給法官判?難不成找你調解?
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所謂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
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
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
845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這是法官的常用例稿,
「不經言詞辯論」, 參考一下。
作者: sinju1204 (rater)   2019-06-23 02:08:00
不經言詞辯論的前提是法律上顯無理由 你真得懂你在引啥法條嗎? 自己引用法條打你自己臉喔XDD
作者: suntex01 (tears in my heart)   2019-06-23 02:10:00
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你不錯喔...顯無理由的要件跟認定你要不要貼一下?還是大法官你自由心證即可?上面已經有人貼比我寫得詳細的..你沒看?
作者: HunsKing (SmallSausage)   2019-06-23 04:12:00
不愧是法律小尖兵。我一定要幫你補血。
作者: yachun28 (王傑加油!!)   2019-06-23 08:28:00
XD
作者: impose (向左走還是向右走)   2019-06-23 09:26:00
這條實務上非常少用,以台北地院為例,去年7991個民事判決只有37件是以這條直接駁回必須非常非常明顯沒有理由才可能用這條,但從大家討論這麼激烈來看,恐怕很難認定這個訴訟是顯無理由
作者: danic (好運旺旺來)   2019-06-23 09:34:00
哈哈,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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