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來源:聯合
新聞標題:華航七度違法讓女員工夜間工作 遭罰30萬元
新聞內容:
2018-12-13 14:01聯合報 記者賴佩璇╱即時報導
中華航空公司前年5月間,遭桃園市府勞動局檢查發現,未經工會同意就讓3名女員工凌晨
至隔日下午出勤,違反勞基法規定,且是第七次違反,因此裁罰30萬元並公布姓名。華航
不服提告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查出勞雇雙方並未另行約定夜間工作,認定裁罰合法,
判華航敗訴,可上訴。
桃市府勞動局發現,華航在2016年5月1日凌晨4點40分起至同日下午1點22分止,讓3名女
員工出勤工作。
華航主張,公司與華航企業工會在前年1月5日簽訂團體協約,第30條約定:「甲方不得派
遣乙方懷孕女性會員於夜間工作時段內從事工作。」反面解釋,約定僅針對「懷孕女性」
而並無「未懷孕女性」特別約定,因此不須經工會同意。
勞動局則辯稱,依《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一項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
六時之時間內工作,除非符合但書。華航並未經過工會同意,違反法規,依法裁罰。
法院指出,勞基法的立法本旨,是就各項工作條件的最低標準作規定,而基於對女性勞工
保護,原則上不得在夜間工作,除非有例外情形,如雇主經工會同意、提供必要安全衛生
設施、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宿,始被允許。
法院表示,勞基法第84條之一規定,讓部分工作性質特殊者,與雇主間有合理協商工作時
間的彈性。經勞動部核定公告的工作,雙方可就工時、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事項
另行約定,不受相關法條最低標準的限制。因此,須符合「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並「報請
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兩項要件。
法院認為華航將協約作反面解釋,就勞基法保障勞工的立法意旨來看,已有疑慮,且華航
企業工會三度回函表示雙方簽訂團體協約,未約定同意女性會員勞工於夜間工作。
法院也查出,華航並未與3名女員工依勞基法第84條之一,簽署個別約定,而團體協約也
沒約定女性會員可在夜間工作,認定華航未經工會同意就讓女性勞工在夜間工作,勞動局
裁罰於法尚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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