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關於預告修正「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作者: flightheory (飛行原理)   2017-12-16 09:47:43
以下意見不是為了特定公司, 個人與這家公司無利益關係, 純粹就法論法.
主旨:關於預告修正「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十一條草案之陳述意見。
說明:
一、依貴部106年11月29日交航(一)字第10681002721號公告辦理。
二、旨揭條文修正說明所指「為積極輔導民航運輸業者有效管理所使用航機,降低高齡飛
機對營運、旅客權益及飛航安全之可能影響」,對貴部勇於任事之作為,草民茲表萬
分敬佩及肯定之意,合先敘明。
三、然,貴部修正旨揭條文草案前,是否考量下列三項層面:
(一)就普世價值之國際法層面,是否有相關國際公約及其相關附約針對民航運輸業予以同
等之限制?
(二)就先進國家之國內法層面,是否有相關法律、命令或任何具法定效力之文件針對民航
運輸業予以同等之限制?
(三)就本國法律制度層面,旨揭命令之修正是否牴觸法律或大法官釋憲文而恐無效之虞?
四、經查先進航空大國如美利堅合眾國,1991年由國會表決通過「1991年高齡航空器安全
法」(AASA, Aging Aircraft Safety Act of 1991),隨後編入「美國法典」(U.S.C.
,
United State Code),成為U.S.C. Title 49其中第44717條「高齡航空器」(Aging
Aircraft)。於是美國聯邦航空總署(FAA)根據該法律之授權,著手修訂命令層次之14
CFR Part 121、129和135。由此例觀之,FAA管理高齡航空器之作為,係在國會通過
之法律明確授權下行使,而非FAA或其上級運輸部獨斷獨行。
五、次查本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第2及第4款,關於人民權利義務及重要事項應以法律

之。且同法第6條明言「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誠如貴部修正草

總說明所述:「高齡飛機面臨諸多問題,例如:飛機器材採購不易、維護成本驟增以
及因機械故障導致異常事件發生之機率增加」,斯事體大,不可速成。且航空大國如
美利堅合眾國對高齡航空器慎重其事,先以法律概括、再以命令詳訂(參見說明四)。
今貴部逕以命令規定此一重要事項,難脫牴觸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及第6條之嫌。
六、再查司法院釋字第313號之大法官解釋,貴部於77年間為因應解除戒嚴後之需要而修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然因未依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之規定,而由大法官宣告
違憲,貴部定牢記不忘,無需草民多言。依大法官見解「對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
行為科處罰鍰,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其處罰之構成要件及數額,應由法律定之」。
更何況旨揭修正草案並非區區數萬元之行政罰鍰,而是停止使用價值不菲之客機,應
以法律來限制高額財產權,方符合司法院釋字313號之意旨。
七、又查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之法律授權,原為民用航空法第121條第1項。為了符合
司法院釋字第313號解釋有關授權明確性則之要求,及配合行政程序法第150條規定,
於90年11月14日由總統公布之民用航空法,增訂第63條之1賦予貴部訂定民用航空運

業管理規則之權力。稍後,貴部所屬民航局於90年12月25日標準三(90)字第0039337

公告「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1條修正草案」,在其說明內指出「以適航檢查之
觀點,航空器適航即可飛行,與機齡並無相當關係」。故貴部隨後於91年4月2日交航
發字第091B000017號令修正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1條時,將原條文第4項限制

濟使用年限的規定予以刪除。由此歷程觀之,貴部於91年刪除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
則第11條有關正在使用中之航空器之機齡限制,或源於司法院釋字313號,或源於貴

所屬民航局之適航檢查觀點,草民不得而知,但貴部實已了然於心。尚望16年後的今
日,貴部謹記司法院釋字第313號及「與機齡並無相當關係」之話語。
八、總之,草民並非反對貴部積極管理高齡航空器之勇於任事(參見說明二),然旨揭修正
草案似未符合程序正義。建請貴部慎思旨揭修正之適法性,或可考量修正民用航空法
第40條第3項,積極要求民用航空運輸業主動且適時公開每一航班所用客機之機齡,

乘客於資訊充分揭露之情況下有所選擇,方為上策。
以上是寫給民航局承辦人及交通部局長信箱的內容,因寫給公務員看,有不少公文用語,
尚請網友見諒。
作者: IkarusWillie (木守宮)   2017-12-16 10:23:00
其實寫給部長信箱、局長信箱也不是部長、局長看最後都是到承辦人手上
作者: iamdavidga (蝦貓)   2017-12-16 10:41:00
感謝教官離開航空業後仍然為業界發聲~~
作者: cal629195 (ny)   2017-12-16 11:13:00
『遠航』?未看先猜.政府民航部門有責任保護民眾安全,在方方面面.讓台灣乘客坐好一點新一點的飛機有什麼問題?去看看世界上的老飛機都是哪些國家在用?
作者: amethystboy (紫晶男)   2017-12-16 11:18:00
事出必有因 官嘛
作者: iamdavidga (蝦貓)   2017-12-16 11:24:00
請樓上告訴大家達美的MD是在哪個國家飛的
作者: summerleaves (內湖全聯先生)   2017-12-16 11:30:00
美國一堆比人年紀大的飛機啊
作者: iamdavidga (蝦貓)   2017-12-16 11:33:00
抱歉上面推文卡到人,更正,請4F來告訴大家
作者: taxlaw1991 (taxlaw91)   2017-12-16 11:55:00
AA,UA,DL,LH表示:
作者: cal629195 (ny)   2017-12-16 12:03:00
美國FAA不是吃素的,台灣有足夠資格與經驗的飛安檢查人員嗎?拿美國的遵守規範,執行規範的例子不就打死台灣一堆小航?包括復興及遠東
作者: flightheory (飛行原理)   2017-12-16 12:11:00
請別再稱我「教官」,我已辭官,現為草民
作者: cal629195 (ny)   2017-12-16 12:12:00
敝人不小心在美國機場工作時見過達美機務mechanic修引擎如同修自家汽車,在台灣工程師engineer可能才懂原理,機務只能照工單一項一項做.這是產業文化深淺差異,台灣民航憑什麼拿美國標準比較?台灣民航組織要求機齡也只是面對產業深度不足的問題處理,有什麼不對?
作者: TWN48 (台灣48)   2017-12-16 15:58:00
遊覽車殷鑑不遠因為機械故障掉下來的是沒維護好的飛機、不是老飛機
作者: taxlaw1991 (taxlaw91)   2017-12-16 16:31:00
所以用個機齡放任主管機關無能是可接受的 受教了
作者: summerleaves (內湖全聯先生)   2017-12-16 16:43:00
復興摔掉那兩台,一台滿新的,另一台也沒超過20年啊
作者: Danjor (晴空飛翔)   2017-12-16 16:49:00
加完六罐,航前檢查有漏嗎?沒漏你就得飛,飛到一半漏為什麼不能繼續飛?老飛機問題多跟適不適航沒關連,個人只想問26年這個數字的根據是什麼...
作者: court0043 (紅色十月)   2017-12-16 17:32:00
CAA也可改寫在OPS SPECS上,結局不也一樣。
作者: cal629195 (ny)   2017-12-16 18:47:00
加六罐液壓油,而沒有其它維修行為,你認為沒事,表示你沒有常識今日對某些航空公司放寬規定,飛機製造商所有的safetyredundancy都會逐漸失效,這就是台灣民航管理單位要面對著困境邏輯上如果你對26年這數字有意見,你也會對五年,十年,任何一年的數字有意見
作者: flightheory (飛行原理)   2017-12-16 19:42:00
看了以上回應,深感國人法治素養之不足,還需再教育機齡不是不能管制,但重點是用法律來管,而非用命令這是程序正義!有空讀讀釋字313和中華民國憲法吧!
作者: court0043 (紅色十月)   2017-12-16 21:01:00
是層級的,釋443
作者: joey0422 (Joey)   2017-12-16 21:20:00
有些人又來似是而非的推文
作者: Danjor (晴空飛翔)   2017-12-16 21:29:00
那大哉問一下加多少是正常,手冊有規範嗎?航前沒洩漏,這飛機不能放飛嗎?26年的飛機你認為可淘汰,依據是什麼?美國的機務會修一般引擎,所以很厲害?
作者: cal629195 (ny)   2017-12-17 08:46:00
danjor,我不知道你接觸航空業幾年,應該懂的比我多,我觀察台灣民航與外界同業的規範化,台灣確實與美國在航空產業的文化深度差很多,機務航務只是較明顯的區塊個人經驗在處理AB6的三年裡每個月最少ground一架次,MEL我不是機務也也要熟讀(因為要幫機務翻譯與洋機師溝通),以過去的經驗我不相信那個三義空中解體的某航能負責任的維修二十幾年的老飛機馬航你知道吧?曾租用二手老飛機,班班壞,它不只是維修問題,還有旅客行程長期被延誤的服務問題.今天台灣民航管理單位放行老飛機,以後的民怨就指責民航局管理不善,不能未雨綢繆行政命令或法律的差別是公務體系的行政能力問題,不須在這討論復興航空結束時是對的,老闆說進錯行,因為他事前不了解航空業是成熟的高度規範化的行業,這句話也適用於遠東航空,及往日的華航,張國煒的長榮就少走冤枉路
作者: Danjor (晴空飛翔)   2017-12-17 11:18:00
所以重點一直都不是飛機老不老的問題啊,局方檢查監察的力度才是重點啊,新飛機也是有機械問題的,這才是發文者以及很多網友的想法,CAA根本就是用機齡問題甩鍋,這覺得機齡高容易有狀況,可以調整各類檢查的時數,直接說26年就不行,還不如直接點名遠東算了另外你知道復興航空老闆做了多久嗎...
作者: taxlaw1991 (taxlaw91)   2017-12-17 12:56:00
某樓繼續跳針 樓上辛苦了現在民航局就是不打算根治問題想呼嚨過去 居然還有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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