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答辯] TY_Research板主群瀆職/怠職

作者: keroromoa (發言要小心 避免踩到陳雷)   2019-09-06 23:26:05
※ 引述《airua (卡特蘭)》之銘言:
: 我覺得您說的”暫時”解除水桶,只是在玩文字遊戲,
: 繼然已經判水桶、也執行水桶了,就該執行到期限為止,
: 在期限未到之前就解桶,不管什麼理由,它就叫”提前解桶”。
: 如果您要解桶,就該公告再解桶。
: 不然依您的解釋,已被桶者還在發言,有以下可能:
: 1. 暫時解桶:可能不被桶,也可能隨時被桶回去
: 2. 提前解桶:不會再被桶回去,提早假釋 (管板異常)
: 3. 未被水桶:板主瀆/怠職
: 什麼公告都沒發,其他使用者如何判斷是上述哪個狀況??
既然開頭是我覺得,那就是個人意見囉
也就是本篇的解釋皆為您自己附加的定義,
我還是維持既有原則,交由小組長或多數板友定奪,
到底怎麼樣的定義才是符合大多數板友的認知,
再根據最後的認知看是否或如何去調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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