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答辯] TY_Research板主群瀆職/怠職

作者: airua (我是誰)   2019-09-06 23:07:26
判決尺度的問題非此次檢舉重點,暫不討論,以免失焦。
我覺得您說的”暫時”解除水桶,只是在玩文字遊戲,
繼然已經判水桶、也執行水桶了,就該執行到期限為止,
在期限未到之前就解桶,不管什麼理由,它就叫”提前解桶”。
如果您要解桶,就該公告再解桶。
不然依您的解釋,已公告被桶者還在發言,有以下可能:
1. 暫時解桶:可能不被桶,也可能隨時被桶回去
2. 提前解桶:不會再被桶回去,提早假釋 (管板異常)
3. 實際未被水桶:板主瀆/怠職
什麼公告都沒發,其他使用者如何判斷是上述哪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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