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nh507121 - 板務處理延宕 一案

作者: nh507121 (特)   2024-03-15 22:22:34
※ 引述《nknuukyo (我無所能因敵成體)》之銘言:
: 一、可類比性:
: 就過去之jrbx-Tapqou之判例,我們可以發現J是檢舉人,T是未作裁判之板主。
: 脈絡上是:
: 股檢板檢舉-T未回應-以申訴形式向I組務反映-I組務裁示-判例形成;
: 按照這個流程,
: 本案N在其中四案並非當事檢舉人,並且先以檢舉形式反映板主群處理案件延宕之事。
: 所以在判例的類比上至少有兩處不同,
: 一係是否為當事人、二係反映的形式是否以組務申訴為先。
: 然而在該判例中,I組務所言之說明七,有強調板友可以提出檢舉,
: 雖然這個說明中的檢舉,是否須有股檢板檢舉之形式,有待商榷。
: 但這種可能從句讀中衍生誤會的狀況,群組務認為無可厚非,
: 所以N繫屬之一案,【當認已合於形式要件,請板主群盡速結案】,
: 之後【明文板務延宕之狀況須用何種形式反映】即可。
: 二、適格與否:
: 本次羅列之五案,僅有一案是由N檢舉並繫屬中,
: 判例之文字雖然講明【板友可提出檢舉】,
: 然而未於相關規定中明文【延宕處理之檢舉或申訴人須為檢舉被延宕之當事人】,
: 為免未來枝蔓龐雜,
: 建議規定制度上應考量【當事人適格】,
: 即:
: 除極少數板面使用利益顯受危害、且危害與事件具明確因果關係之狀況外,
: 可適用當事人之定義,
: 其餘有訴訟實施權之當事人定義,應該只能是案情被延宕之檢舉人。
: 這樣的當事人適格思維並不以檢舉板主是否怠職為限,
: 望I組務協助板主群進行板規之修訂。
請問你有看到我群組申訴文中提出的#1ZEJsfLg (Law-Service)嗎?
檢舉人是BlueBird5566,Tapqou是未作裁判之板主
其中檢舉標的2567~2600裡面有些案子,BlueBird566並非當事人
但是這些非當事人的案子並沒有被排除掉 #1ZO0R8tC (Law-Service)
: 結論:
: 一、就N提出之主張,因雙方在反映延宕之要式上多有認知差異,然觀判例說明,
:   即便有可能存在之誤會,亦無可厚非,故此處認已合於反映之形式,盡速處理即可。
: 二、非與N有繫屬之四案,再請I組務確認是否能盡速處理?
:   如需要時間審酌,請簡要反映事由給群組務。
: 三、請I組務再協助板主群做相關規定之修正,若採要式主義,當用什麼形式反映,
:   另類似規定也就有權實施訴訟之當事人做出定義。
群組長沒有要請小組長對小組設立檢舉申訴相關規範嗎?
拿小組過往檢舉股板板主的案子來看:
#1SSvGkIN (Law-Service) 檢舉板主怠職,僅被要求附上溝通證據,因為沒補溝通證據所以
小組沒受理
#1ZzAp5wL (Law-Service) 檢舉板主濫權隔空水桶,沒有先至股檢板申訴、也沒有附上溝通
證據,小組有受理
#1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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