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組務申字號20240225-0 一案

作者: nknuukyo (我無所能因敵成體)   2024-03-11 10:55:08
以自由心證的角度來說,它並非賦予裁判者無窮的權力,
仍是需要依循相當的原則來執行,
其中的限制又以經驗法則與邏輯法則為核心。
本案之事實為當事人G在推文留言中留下了【有沒有髒東西跑進來 例如~↑】之字句,
當事人A覺得這個行為是指涉特定當事人,並且進行了許多後續的舉證,
群組務認為,部分舉證的效力是不大甚至有點離題的,接近挖人黑歷史的誅心之舉。
然而,從當事人G的事件回應來看,
(【→ guilty13: 至於那個符號就CTRL+V 貼上錯誤而已】)
群組務認為把這個符號放在【例如~】後面,並且說明其【貼上錯誤】,
群組務認為這個說詞是違背【經驗法則】,
因此礙難用心證來類推無罪推定原則,
並不認為沒有板規適用的空間。
本案裁定:
此事實可適用4-5-1板規,
或板主群據此裁判,依看板監督權及經營看板文化之目的,
另擇適用之板規,並予以公告。
裁定理由補充:
一、看板文化經營:
股版是流量相當高且牽涉到許多金流利益的看板,
管理過嚴可能的確會有寒蟬效應,
但放任一些踩在板規模糊地帶的擦邊球,
也很容易養成一些板眾習慣用違背經驗法則的方式開脫。
對於長久的文化發展未必是好事。
二、裁判當具的抽離性:
有些當事人可能真的很扯,搞了很多很爛的事情,對造也可能只是氣不過踩到規定,
但當事人扯,不代表他提的原因事實在法規上沒有適用性
一方當事人該不該被罵跟他提出的申訴是否有理由關係不大,
如何讓板上該被批判的人更節制,
比較屬於看板經營方面的立法制度設計,而非僅在司法裁量上的補救與調整。
三、實務難度:
在牽涉龐大金流與流量的板面,資訊的影響力變得很重要,
板主群為了要適切管理這些資訊,
在板務上幾近無償的服務其實很不容易,
除了辛苦以外也容易累積他人的埋怨,
除非在看板文化經營或是法規適用上還有較明確的調整空間,
否則群組務這裡大致會以尊重看板、群組自治為原則,
在裁判上會比較接近於【法律審】,事實部分僅參酌兩造所提出的論述,
如非必要,不會主動以職權調查當事人未提出之證據與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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