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nh507121 - 板務處理延宕 一案

作者: nknuukyo (我無所能因敵成體)   2024-03-15 17:23:15
事實部分:
本案申訴當事人N與I組務溝通之過程中,就五案之板主群之處理延宕一事,
雙方在程序與形式上的認知多次產生分歧,
N並認#1bquPG39 (Law-Service)之裁判有失當之情事,並引過去之判例,
認為裁判部分有標準不一之處,
本案在當事人N與板主群、I組務之溝通過程中,
亦多牽扯到非關I組務裁判結果之情事,
雖然目前已有紛爭單位型訴訟標的、訴訟標的相對論、訴訟標的浮動性等學說,
然而在恩怨脈絡條列不明之處貿然橫生枝節,反而不易達成合宜裁判之目的。
故,本案為了充分聚焦,將維持傳統訴訟標的的形式,即聚焦於初始主張之請求,
其餘部分請當事人N再循程序與板主群、I組務溝通。
程序部分:
一、可類比性:
就過去之jrbx-Tapqou之判例,我們可以發現J是檢舉人,T是未作裁判之板主。
脈絡上是:
股檢板檢舉-T未回應-以申訴形式向I組務反映-I組務裁示-判例形成;
按照這個流程,
本案N在其中四案並非當事檢舉人,並且先以檢舉形式反映板主群處理案件延宕之事。
所以在判例的類比上至少有兩處不同,
一係是否為當事人、二係反映的形式是否以組務申訴為先。
然而在該判例中,I組務所言之說明七,有強調板友可以提出檢舉,
雖然這個說明中的檢舉,是否須有股檢板檢舉之形式,有待商榷。
但這種可能從句讀中衍生誤會的狀況,群組務認為無可厚非,
所以N繫屬之一案,【當認已合於形式要件,請板主群盡速結案】,
之後【明文板務延宕之狀況須用何種形式反映】即可。
二、適格與否:
本次羅列之五案,僅有一案是由N檢舉並繫屬中,
判例之文字雖然講明【板友可提出檢舉】,
然而未於相關規定中明文【延宕處理之檢舉或申訴人須為檢舉被延宕之當事人】,
為免未來枝蔓龐雜,
建議規定制度上應考量【當事人適格】,
即:
除極少數板面使用利益顯受危害、且危害與事件具明確因果關係之狀況,
可適用當事人之定義外,
其餘有訴訟實施權之當事人定義,應該只能是案情被延宕之檢舉人。
這樣的當事人適格思維並不以檢舉板主是否怠職為限,
望I組務協助板主群進行板規之修訂。
結論:
一、就N提出之主張,因雙方在反映延宕之要式上多有認知差異,然觀判例說明,
  即便有可能存在之誤會,亦無可厚非,故此處認已合於反映之形式,盡速處理即可。
二、非與N有繫屬之四案,再請I組務確認是否能盡速處理?
  如需要時間審酌,請簡要反映事由給群組務。
三、請I組務再協助板主群做相關規定之修正,若採要式主義,當用什麼形式反映,
  另類似規定也就有權實施訴訟之當事人做出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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