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ALSA現行章程與修正建議

作者: caesar76513 (弱水三千)   2010-04-10 13:51:49
本篇文章是一位交大科法所的研究生在與小的我討論過後,
所發現現行章程的一些問題。
我現在將本篇文章貼出,
希望能夠給予ALSA的大家一些參考與反思。
※ 引述《caesar76513 (半緣君)》之銘言:
: 台灣亞洲法律學生聯盟組織章程
: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名稱)
: 本會定名為 台灣亞洲法律學生聯盟。英文名稱為Asian Law Students'
: Association Taiwan,簡稱ALSA Taiwan。
: 第二條 (會址)
: 本會會址為台北縣新莊市中正路510號,天主教輔仁大學法律學院。
(總覺得這條怪怪的,那以後如果幹部輪替以後還要跑到輔大開會?)
我覺得訂會址沒有意義,因為又不是向法人那些有送達或是類似的問題
而且如果類似法聯會組織,各校輪流擔任會長(還是用選得我不清楚)
那這部分反而會變成障礙,我同意俊佑看法
: 第三條 (本會宗旨) 
: 1.促進國際性組織Asian Law Students' Association目的之實現。ALSA成立 
:  的主要目的乃透過各國學生學術和文化上的交流,促進法律學生對多元文化的 
:  尊重和理解,進而成為具有國際觀和社會責任感的法律人。
: 2.公告ALSA在會員國所舉辦的各項活動消息,並提供台灣法律學生參與上述活 
:  動的機會。
: 3.參與ALSA在國際性、全國性、地區性各個階層的運作與管理。
: 第二章 會員之資格與權利義務
: 第四條 (會員分類)
: 1.台灣各大專院校法律學院之學生、雙修生、輔系生,得申請加入ALSATaiwan,經
: 登記成為一般會員。
: 2.正式會員資格採積分制 (詳細情形由會員資格系則說明)
: 3.以大學部法律學生為主,研究生及博士生不得超過本會會員〈包含一般會員 
:  及正式會員〉總數四分之一。(尚待討論)
第三項我覺得很沒有必要,首先區分碩士生跟大學生從一開始就沒有正當性
而且所謂 Asian Law Students' Association 這個組織
我怎麼看都不覺得 Student 是指 Undergraduate Student
還是說碩士生就不是法律學生了?! 這樣學士後法律的學生怎麼辦?
此外,菲律賓等國也是採學士後法律制度
我覺得這點很沒有必要
: 第五條 (會員權利)
: 1.所有會員均得參與會員大會並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 2.正式會員得成為全國總會理事會職位之申請人 。
: 3.所有會員均有權獲得ALSA各項活動資訊及參與之權利。
: 第六條 (會員義務)
: 1.遵守章程以及一般原則的規定。
: 2.參與全國總會及各校分會活動並履行經全國總會理事會或全國會員大會決議  
:  所指派之任務。
: 3.一般會員與正式會員均須繳交會費於各自所屬之分會,以一學期為單位繳交新台幣六百
: 元整,三分之一上繳於總會。 (會費問題,尚不確定,再議)
1.會員時效
繳一次錢終身成會員?
還是會員資格要靠繳會費才會延續
另外畢業後資格是否當然取消,這個章程沒有訂到
2.
會員資格確定時點要規定一下
因為這會牽涉到"會員人數"幾分之幾該怎麼計算
看是要開學後第幾個禮拜禮拜確定之類的
3.
我贊成收會費,畢竟有組織就會花錢
但是這些會費的使用上監督該怎麼進行我覺得也該訂入章程
看是在會員大會上同意或是用代議制度選出理事等等來審核我覺得都可以討論
不過要收錢的話相關辦法就必須要一起訂出來,避免後續出現麻煩
另外,一學期六百有點太貴我不覺得有學生會想加入
(研究生比較有錢都不一定會想花這個錢了)
: 第三章社員大會
: 第七條(社員大會)
: 社員大會由全體會員參與 (再詳細內容須再議)
社員大會跟代表大會的區分似乎看不出來
尤其在後面修訂章程的部分,似乎是採雙軌制
要代表大會同意後再送到會員大會表決
而且其實看不出來社員大會的存在意義...
(可能是因為跟代表大會有重疊的關係)
: 第四章 代表大會
: 第八條(代表大會)
: 1.各分會之會長代表大會,由各分會會長及理事會組成,為本會最高決策機關。
: 2.代表大會每年定期召開兩次,應由總會會長於每年三月及九月的前兩週內召集 
:  之,各分會最晚開學時間為基準點之後一周或兩周內召開。
: 3.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開之。
: (代議制的意味?可否參考醫聯會的作法,以線上投票的方式進行各項選舉?)
最高決策機關應該是會員大會才對
畢竟章程是會員大會訂的,如果代表大會是最高機關
那以後代表大會就可以直接修章程?!
而且理事會成員是否當然句被代表大會代表資格我覺得有問題
照目前制度看,理事會有十多個人,每個分會不過一個會長可以當代表
這樣理事會絕對會取得代表大會的多數,而且會長又有增加職缺權力
整個代表大會會被架空
我覺得理事會成員不適合有代表大會代表資格
就算有應該也僅限於會長跟副會長
: 第九條(代表大會的權限及義務)
: 代表大會權限及義務如下:
: 1. 得提出總會章程之修正案及決議
: 2. 與前任理事會進行交接事宜並且聽取前任理事會之工作報告 
: 3. 討論並議決下半年度之活動計畫
: 第十條 (會議通知與記錄)
: 會議召集人應於會前一週,將會議通知寄達應出席之會員;且應於會後兩週內,將會議記
: 錄寄予應出席會員。
: 第五章 理事會
: 第十一條(職位與職務)
: 理事會的組成及其職責應包括以下:
: 1.會長:統籌社務,協調理事會內各幹部的職權分配,並對外代表社團。
: 2.副會長:協助會長處理內部事務
: 3.秘書部長:核心行政小組,審核社員與分會資格之發給,並據此發佈會議和活 
:  動通知。(坦白說不是很了解秘書長的權利義務。)
: 4.財務部長:社費之收取、社務運作資金之準備、財務報表之報告與解釋、器材 
:  管理。
: 5.公共關係部長:拉攏贊助單位、合作團體及非社員之法律學生對本會之認識與
:  其他會員國聯繫。
: 6.國際活動部長:國內外各項國際性論壇、會議或營隊的聯繫、推廣與規劃;
: 網站架設與管理。
: 7.學術活動協調部長:議程安排、學術論壇、講座的籌畫準備、專題研究計畫的  
:  研究與執行。
: 8.理事會各幹部得視總會之需要,在其職權內指派其他會員負責部分會務。
: 第十二條〈理事會組成辦法〉
: 1.會長之候選人資格:除應屆法律學院畢業生、研究生、博士生、雙修生、輔系 生及大
: 學院校之夜間部會員,任一正式會員且未來一年均在校者皆有資格。
: 2.副會長於會長就任時指定,其它職位由總會發佈公開申請,並各自就其所司會務範圍內
: 向會員大會負責。
: 4.會長得視總會需要在其任期中增加特定職位。
1.
從條看來,這比較像是小內閣的組成
如前所述,我覺得這個組織成員不適合取得代表大會代表資格
2.
這裡4應該是3才對
而且會長增加職位的權力似乎太大了,正當性不足
不太妥適
: 第十三條 (理事會其他選舉辦法)
: 1.六月期末選舉,使用網路投票方式(YAHOO),至九月前進行磨合,九月正式交 
:  接。
: 2.正副會長與理事會其他職務當選人員皆於九月上任。
第一項應該可以寫六月選舉就好,"期末"不是個會在章程中出現的字
磨合期不需要訂,這是每屆自己的問題,章程不是處理這個的
而且交接跟上任確切時間我覺得可以直接訂出來
避免有模糊或鬧雙胞的爭議
: 第十三條〈會長之任期〉
: 會長之任期為一年,由各分會輪流 (尚須討論,會長會有過勞之情形)
: 第十四條〈會長與副會長缺位之繼任、代行〉
: 會長缺位時,由副會長繼任,至會長任期屆滿為止。會長、副會長均缺位時,由秘書長代
: 行其職權,並依本章程第七條之規定召開臨時會議,補選會長、副會長,其任期以補足原
: 任會長位滿之任期為止。會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行其職權。會長、副會長均不
: 能視事時,由秘書長代行其職權。
: 第十五條〈秘書長代行會長職權之期限〉
: 秘書長代行會長職權時,其期限不得逾二個月。
那秘書長該怎麼做避免代行期限超過兩個月?
他有權提出選舉?
還是可以直接說要換下一個學校接?
這個得訂清楚
: 第五章 分會管理
: 第十六條
: 1.總會之下應以學校為單位設立分會,方便會員之間的聯繫與管理。
: 2.分會應於校內註冊為正式社團或設立於院系層級之下,除主動協助並參與總會籌畫之活
: 動之外,各分亦須向校方提出經費之申請。
沒註冊成功變成社團,那分會資格是否受影響?
: 第十七條
: 1.各校分會須自行訂定分會組織結構,且訂定分會章程以不違反總會章程為原則,自行運
: 作。
: 2.為聯繫各分會及總會,各分會須選出各校負責人提交總會,對外代表各自分  
:  會,對內管理各分會會務
: 3.各分會得於不影響總會運作的範圍內,自行舉辦與ALSA宗旨相符之活動。
ALSA 名義使用呢?! 也是可以開放分會決定使用嗎?
: 第十八條 (變更章程)
: 1.修正案由代表大會總人數五分之三提議,五分之四出席,以及出席人員四分之三決議。
: 2.變更章程修正案之複決,應有全體正式會員過半數之投票,投票會員三分之二   
:  以上之同意。
這個有問題,跟前面講得一樣,ALSA最高決策機關到底是誰?
是代表大會還是會員大會?
: 第十九條
: 總會所具備固定之職位,分會應當具備之。
: (不懂為什麼=.=)
說得好XD 我也不懂為什麼有這種規定
: 第六章 附則
: 第二十條
: 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依民法、人民團體法及中華民國內政部頒行議事規則之規定。
就這幾個法規嗎?
那會費使用該依什麼規定? 職權劃分?!
我覺得得增訂一些子法規才行
: 第二一條
: 本章程於ALSA Taiwan正式復會後實施。
這條有點有趣,整個章程沒有講到怎麼樣ALSA算是復會
而且這條也不是用"代表大會通過"或是"會員大會通過"之類的用字
所以照這條看章程應該是永遠都不會適用
因為我們從章程也看不出來什麼時候會叫復會
作者: marauder1104 (Marauder。)   2010-04-10 15:01:00
關於第二條會址部分,想去問問看前輩以之前的經驗而言實質上的作用......如果有國際間或總分會間需要郵寄或者是登記問題會不會還是設一下比較好呢需要討論然後會員大會代表大會理事會的功能釐清與區分是大問題...會員大會該是最高決策機關,那這樣代表大會討論出來的效力沒有辦法高於會員大會,這樣是要從事務的性質上去區分由誰決議嗎? 這樣也滿奇怪...如果讓代表大會的決議設為還要由會員大會通過呢...?雖然我自己也覺得這樣怪怪的不過希望到時候討論可以想辦法解決大會間的正當性與位階問題學長提醒我們還有很多子法規需要訂囉哈哈 財務部份目錢真的沒有相關規定呢 仔細想想應該還有更多東西是目﹌→前前沒有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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