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全國總會章程草案終於出爐囉..........

作者: caesar76513 (弱水三千)   2010-03-31 22:17:38
※ [本文轉錄自 ALSA-NTU 看板]
作者: suyutin (~~) 看板: ALSA-Taiwan
標題: 全國總會章程草案終於出爐囉..........
時間: Tue Feb 25 03:03:18 2003
中華民國亞洲法律學生聯盟
組織章程
2003/3/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社定名為 中華民國亞洲法律學生聯盟。英文名稱為Asian Law Students'
Association in Taiwan,簡稱ALSA-Taiwan。
第二條 (社址)
本社社址為台北市徐州路二十一號,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
第三條 (宗旨)
本社宗旨如下:
1.促進國際性組織Asian Law Students' Association目的之實現。ALSA的任務是藉著
各國學生學術和文化上的交流,促進法律學生對多元文化的尊重和理解,進而成為具有
國際觀和社會責任感的法律人。
2.公告ALSA在會員國所舉辦的各項活動消息,並提供台灣法律學生參與上述活動的機會。
3.參與ALSA在國際性、全國性、地區性各個階層的運作與管理。
第二章 社員
第四條 (社員分類)
台灣各大專院校法律學院(系)之學生、雙修生、輔系生,得申請加入本社,經登記成
為一般社員;
一般社員參與三次以上全國總會或全國總會籌備會所籌辦的活動、或入社時間達半年者,
得於繳交社費後成為正式社員;
正式社員於畢業後得申請成為元老社員;
對於本社發展有卓越貢獻者得授予榮譽社員之身份。
第五條 (社員權利)
所有社員均得參與社員大會並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正式社員得成為全國總會理事會的被選舉人;
所有社員均有權獲得ALSA各項活動資訊。
第六條 (社員義務)
遵守章程以及一般原則的規定;
參與社團活動並履行經全國總會理事會或全國會員大會決議所指派的任務。
第三章 社員大會
第七條(社員大會)
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組成,為本社最高決策機關。
定期社員大會每年召開兩次,應由社長於每年二月及八月的頭兩週內召集之;
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社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開之。
第八條 (社員大會的權限)
社員大會權限如下:
1. 變更章程
2. 聽取前任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3. 選舉理事會成員
4. 討論並議決下半年度的活動計畫
第九條 (會議通知與記錄)
會議召集人應於會前一週,將會議通知寄達應出席社員;且應於會後兩週內,將會議
記錄寄達應出席社員。
第四章 理事會
第十條(組成)
理事會的組成及其職責應包括以下:
1.社長:統籌社務,協調理事會內各幹部的職權分配,並對外代表社團。
2.秘書長:審核社員與分會資格之發給,並據此發佈會議和活動通知。
3.財務長:社費之收取、社務運作資金之準備、財務報表之報告與解釋。
4.公共關係部長:促進潛在贊助單位、合作團體及非社員之法律學生對本社之認識。
5.國際活動部長:國內外各項國際性論壇、會議或營隊的聯繫、推廣與規劃。
6.學術部長:學術論壇、講座的籌畫準備、專題研究計畫的研究與執行。
理事會各幹部得視社團之需要,在其職權內指派其他社員負責部分社務。
第十一條
理事會成員分別由社員大會投票選出,並各自就其所司社務範圍內向社員大會負責。
第五章 分會管理
第十二條
總會之下得以學校為單位設立分會,方便社員之間的聯繫與管理。
分會應於校內註冊為正式社團,並在全國總會籌畫的活動中配合各校內補助款之申請。
第十三條
各校分會得於不影響全國總會運作的範圍內,自行舉辦與ALSA宗旨相符的活動。
第六章 變更章程
第十四條 (變更章程)
變更章程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
同意。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依民法及中華民國內政部頒行議事規則之規定。
第十六條
本章程由十五位以上擁有正式社員資格者連署後實施。
作者: caesar76513 (弱水三千)   2010-03-31 22:34:00
2003的決議版本
作者: marauder1104 (Marauder。)   2010-03-31 23:36:00
下次可以以這個為基準來討論修訂
作者: zoe20080 (イヤァ~)   2010-04-01 01:29:00
其實我們目前訂定的章程,就有偷偷參考過了XDDD 章程部份我們今天開會完會在和大家說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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