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 不要馬上跟對方說要提告

作者: cgy (北台灣東部丘陵線籌備處)   2009-06-23 10:27:36
小弟因為有一次親身經驗,所以把有些問題分享給大家
在理賠談判過程中,最常聽到我要告你喔,這樣的話,的確對方造成你傷害,依法
你可以提告,且提刑事附帶民是訴訟,不過建議,不要剛談判時候就殺出這段話,
刑事訴訟有六個月期限,不用剛上談判桌就亮自己的底牌,因為這讓對方知道你比
他更急,對你來說沒有什麼好處。
他如果表現更從容不迫,反而你會更急,不利後續談判,會把自己深陷於不利的狀況
,保險公司通常在第一次談判會把價碼壓的很低(這個道理跟殺價是一樣先砍一半再
說),很多人在第一關就亮底牌了,不過其實還有繼續拉回去的空間,提出更有力的
證明等等,或是請調解委員會協調等等。
要搞清楚時間對你比較有利,對方是最沒利,對方應該比你還急,不要你比對方急
這樣你就暴露你的弱點。
小弟當時是,談三次,最後一次價碼談妥(其實都是跟保險公司),但是對方不想簽
,剛好第三次已經是,刑事訴訟倒數一個禮拜,也不用事先跟他說,直接到警察局去
作筆錄,警察認為價碼都談妥了,只是對方不答應覺得很莫名其妙,當場就打電話
給對方,談了一陣子,對方就願意簽和解書了。
無聲無息的,從容不迫,談判最高指導原則
過失傷人,通常判決都是拘役罰金,且這種東西不會留案底(前科),而且法官通常是
依照單據或是有相關有力證明來判賠償,通常大概會跟保險公司價碼差不了多少,保
險公司也很清楚,理賠案打上官司或是沒打官司的理賠金額在哪裡。
記住,法院不是你喊多少,法官就判多少給你,完全是你提出的單據和有力的損失證明
老實說,記住這種談判首要問題是,你要拿到應該拿到的補償,不是關對方,事實上也
過失傷人也不可能送監獄,談判過程中,應該首要以自己可以拿到補償為第一談判目標
,訴訟只是你脅迫他把錢吐出來的方法,不是目標。
建議處理方式,對方如果不理你或是沒辦法談判
先送調解委員會處理,其實如果輕傷,你上法院,法官可能在開庭之前會發回調解委
員會處理,除非調解不成,法官才會接手下一步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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