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企業財務困難 營所稅分期繳納有條件

作者: haiduc (小火柴)   2024-05-17 11:07:41
企業財務困難 營所稅分期繳納有條件
2024-05-16 23:41 經濟日報/ 記者許如鎧 /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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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若因財務困難,而無法繳清稅款,只要符合三項條件其中之一,並經稅捐稽徵機關查
明屬實,就可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稅。圖為示意圖。 聯合報系資料庫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企業若因財務困難,而無法繳清稅款,只要符合三項條件其中之
一,並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就可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有民眾詢問,公司近期收到2020年營所稅核定補稅繳款書,應繳稅款50
萬元,但因當時營業收入減少,公司資金周轉有困難,無法一次繳清稅款,想要申請分期
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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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稅加計利息分期繳納規定
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人「依法應繳納所得稅,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
困難」或「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應補徵鉅額稅捐」,導致無法在法定期間內繳清,在營所
稅繳納期限前一年內,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就可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開放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稅,是為協助有繳納意願的納稅義務人繳稅
,避免逾期繳納加徵滯納金或移送強制執行,應符合三種條件其中之一。
第一,營所稅應繳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日前一年內,營利事業連續四個月營業收入淨額合
計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第二,相同期間內,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
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繳稅款;第三,營利事業遭查獲應補徵鉅額稅捐,每次核定補徵應
繳稅款在200萬元以上。
以本案為例,核定補徵稅款50萬元雖不符合每次補徵鉅額稅捐200萬元以上的條件,不過
若符合上述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的情形,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仍可申請分期繳
納稅款,不過稅捐稽徵機關會視應納稅額的多寡,酌情核准分期繳納的期數。
另外,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經核准分期繳納的期間,不得超過三年,並應自該項稅款
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隔日起,至繳納日止,依各年度元旦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
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營利事業應納稅額200萬元以上,稅捐機關也可要求納稅
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7969136?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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