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台商處理在陸個人資產 避免萬萬稅

作者: haiduc (小火柴)   2023-03-02 06:29:30
台商處理在陸個人資產 避免萬萬稅
2023-03-01 14:50 經濟日報/ 記者 陳姿穎/台北即時報導
近期台商個人處分中國大陸不動產的情形趨於熱絡,隨著報稅季即將到來,KPMG稅務投資
部China Practice執業會計師劉中惠指出,大陸針對不動產交易課徵之稅種繁多,不同類
型房產之租稅政策與優惠也不盡相同,且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相關處分所得應併
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合併計算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負,在申報台灣綜合所得稅時,不僅可
能影響到當年度綜合所得適用稅率級距,取得成本的舉證以及是否能夠順利抵扣大陸地區
已納稅額等因素,更是台商朋友需要留意的。
KPMG稅務投資部China Practice協理任之恒說,個人處分大陸不動產交易涉及稅種主要包
括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增值稅及印花稅四種。不動產交易之印花稅率為0.05%;增值稅
標準徵收率為5%。土地增值稅方面,出售舊房收入可扣除土地價款及建物評估價格,依
30%-60%超率累進稅率課稅;同時,納稅人亦可選擇改以購房發票加上每年額外5%金額作
為扣除項目。最後,按收入扣除購置相關成本與上述稅費後,剩餘所得依「財產轉讓所得
」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20%。
大陸幅員遼闊,各省市級通常各自會就其房產政策與細節頒布指引。以深圳為例,相關投
資原始憑證若因遺失或年代久遠無法追溯,導致無法完整列舉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
所得稅及土地增值稅尚可採核定徵收方式;個人處分不動產之個人所得稅的核定徵收率為
1%/1.5%/3%(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及非住宅/拍賣房),土地增值稅則為10%(商鋪、寫字樓
及酒店)或5%(其他非住宅類房產)。增值稅要求相對嚴格,須提供發票等合法有效憑證始
得進行差額扣除,否則恐需按全額繳交增值稅。
任之恒指出,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
[2008]137號)規定,外國個人於中國大陸處分持有住房,目前暫免徵收印花稅及土地增
值稅。如屬自用五年以上之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徵所得稅。個人處分位於北京、上海、
廣州和深圳以外地區持有兩年以上的住房,可免增值稅。上述四個地區的住房交易,如為
普通住宅且滿足當地長期持有年限標準,也可適用增值稅免稅。
關於完稅後資金匯出中國大陸境外,任之恒補充,根據大陸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
局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公告,出售大陸房產所得只要依法完稅,並進行稅務備案,
金融機構審核交易資料齊備的情況下,就可以辦理境外匯款,透過銀行管道匯出資金。
劉中惠提醒,台商處分中國大陸不動產除了在當地合規完稅外,常忽略了台灣綜合所得申
報的義務。該部分不論是直接從大陸匯回或是透過境外匯回台灣,均非境外所得,無相關
免稅額之適用,應以出售價款扣除成本以及必要費用,在處分日所屬年度,併入個人綜合
所得繳納所得稅。如不能提出成本以及必要費用證明,則得依交易價款之12%計算所得額
。目前中國大陸關於出售不動產的稅制,依個別具體情形適用不同稅率及豁免規定,且各
地規定不同,台商宜先充分了解兩岸整體稅負成本,留意申報方式及相關抵扣條件,才能
及早規劃合適的交易方式,避免重複課稅。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7001729?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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