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地價稅問題

作者: ray860114 (哈哈哈)   2018-10-26 01:47:05
事實:
我父親和我阿伯共同持有一間店面,在今年三月時因為還沒出租而我父親申請自用住宅且
通過,而後在今年五月出租給他人,在近日收到地價稅的單子是課自用住宅的千分之二稅

依照我的理解,應該是要改課徵千分之十的稅率才對吧?
那請問各位鄉民大大
是否有向稅捐單位告知已從自用住宅改為非自用住宅的義務?
如果我向稅捐單位申請複查,而後發現應課千分之十的稅,是否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
適用?
倘我有這個義務,而不去進行,實務上會要我補繳差額還是除此之外還需要繳罰鍰?
謝謝大家的指教
作者: adey40 (風海)   2018-10-26 07:18:00
你今年一到四月難道就不是自用的嗎? 所以應該是明年才課徵千分之十的稅率,不過你還是要告知稅捐單位改明年課千分之十,不然稅捐單位沒發現的話就還是自用稅率
作者: lipservice (寂寞的人坐著看樹)   2018-10-26 08:27:00
使用情形變更不符規定時30日內要申報,不然查到要補繳還有可能被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罰鍰。土地稅法41、54條
作者: GigiBuffon (忘不了那個人就投降)   2018-10-26 09:04:00
實務上除非被檢舉否則一開始都是發現後先發單補繳啦不過我說的只限台中 其他縣市我不知道= =
作者: ktktkt   2018-10-29 00:51:00
地價稅是次期改課 今年出租是明年才改按一般稅率課徵 建議主動誠實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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