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房東被前室友檢舉逃稅卻跟我們要

作者: yrarbilUTN (圖總大台)   2017-06-17 17:18:18
1. 房型: 家庭式公寓
2. 合約簽法: 一人承租人其他人連帶保證人
3. 問題背景(短): 房東被國稅局追討過去的稅跟我們要, 我們不想付但擔心被扣押金
4. 問題背景(長):
我們其中住的時間有長有短 (最長三年)
最近我們表示有意續租, 房東說之前鬧不愉快離開的前室友跟國稅局檢舉她逃漏稅
被國稅局追討過去的房屋稅, 綜合所得稅等等 (從三年前開始算)
表示要簽新約的話房租漲數千元 (這部分我們還可以接受)
然後交給我們那幾張她被追稅的影本說她不會自己付要我們想想 (意思應該是看要怎麼分)
我們討論之後決定不租了也不願意付那些過去的稅 (不管要付多少)
但現在擔心房東會從押金扣不退還給我們 (兩個月押金)
房東還強調租約上有一條: "本件租屋之房屋稅, 綜合所得稅等, 若較出租前之稅額增加時,
其增加部分, 應由乙方負責補貼, 乙方決不異議"
想請問如果最後要鬧上法庭, 那條適用嗎? 我們站得住腳嗎?
謝謝<( _ _ )>
補充:
之前的租約中有特別寫我們不能報所得稅, 我們也沒人申報過
作者: nctuuser (找尋生命的意義)   2017-06-17 17:53:00
上法院就是要你們一起攤多的稅額了,有前例可循。原因就是契約那條,不信的話可以試試,記得分享案例。
作者: alex2000 (學會瀟灑)   2017-06-17 18:02:00
最討厭這種兩頭賺的承租戶,要碼就不要跟人簽這種約。
作者: lovekangin (好人)   2017-06-17 18:16:00
當初簽合約的時候怎麼不多看看..記得大法官還是誰解釋過 這種合約訂定是有效的參考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1357號判決還有 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1119號判例簡單說 房東規定稅負給房客負擔 是經過雙方合意的話那這個約定就有效不過就租約來看 是只有增加的部分是房客負擔 不是全部http://www2.tmm.org.tw/school/school-rs-04323.htm這個網站的問題跟你的很類似0->N也是增加啊... 之前判決是說房客要繳稅不過法院打自己的臉好像也是很正常的事情(?)有判決跟判例在 走法院你要付的機率應該很大...
作者: aflan5420 (想飛)   2017-06-19 00:31:00
問一下消保官,消費者保護法第16條再者違反公序良俗的契約是無效的,他要你不能報所得稅就是意圖使人違憲,違反憲法要人繳稅的義務
作者: neglect   2017-06-20 09:55:00
房東沒說不繳稅啊,都約定了要是稅變多了,是房客要負責差額啊 XD哪裡違憲了…又不是不繳稅
作者: lovekangin (好人)   2017-06-20 18:43:00
要分兩個問題討論 約定不報稅的約定是無效的 但是約定增加的稅負由房客負擔經過雙方合意是有效的
作者: nctuuser (找尋生命的意義)   2017-06-20 22:31:00
樓上兩位解釋得這麼清楚了,建議你可以請法官評評理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17-06-30 13:18:00
押金不返還就存證信函跟他要,不給就走支命/小額程序,他如果說扣押金是為了稅金,那就主張一碼歸一碼,稅金要補多少照契約期間等方式計算,要看到計算式討論合不合理.
作者: cobrabaton (普渡眾生 引渡使者)   2017-07-02 17:27:00
租賃契約不歸消保官管...某樓請搞清楚租賃是民法。"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最近修法租賃應記載及不得記載內文有明訂,不得約定稅賦轉讓,有約定其約定無效。如果要讓租賃變成受消保法保障,就要舉證房東是以出租為業。那就是業者跟消費者了
作者: adey40 (風海)   2017-07-02 17:39:00
新法是禁止約定稅賦轉讓,所以依法院解釋如果約定要轉讓就是違反禁止規定不合法,那只要預先設定會被報稅,直接調高租金金額就能避掉新法了,不過會不會有人租是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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