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自地自建疑問請教

作者: yingzih (誰)   2016-05-19 01:10:03
※ 引述《itshard (再見了我的7年愛情)》之銘言:
: : 依照您的敘述,感覺承辦人應該是覺得您並非建造房屋實際的出資者,
: : 所以要您提供房屋建造費用是由您支付的證明。
: 房子確實多數資金是父母支出,我只出一小部分,
: 但一開始起建時有談好日後我會以貸款無息方式慢慢還,
: 另法定工程造價約650萬,父母去年度也共贈440萬給我,
: 加上我目前身上約有260萬銀行現金(都是自己的工作收入),
: 所以我日後再補上支付給我父母的證明如匯款紀錄等,
: 這樣可以嗎?
以目前的資金流向來看,有相當程度的事證可以認定您非房屋實際的出資者,
您若是要反駁稅捐處的認定,恐怕當下就需要相關佐證支持您的說法,
如果是事後才補,不容易取信於人。
: 謝謝您的解說,您講解的內容跟我昨天查完資料消化後的理解相同,
: 我一開始PO文有寫錯,稅捐處的承辦人是說要繳這條『贈與契稅』(我誤解成贈與稅)
: 只是有個疑問
: 他說這條贈與契稅要以土地現值(約700多)乘以6% 所以要49萬左右
: 但今天只有房子是我的名字 土地仍是我父親的
: 就我的邏輯 應該是用房屋評定現值 怎麼會以土地現值來算?
: 只是承辦人也有說
: 【你這條不想繳也可以 只是我會報到國稅局
: 但如果你繳了 以後又被國稅局抽查到 一定不是我(指承辦人)報的】
: 讓我覺得.....
有開徵土地增值稅的區域,土地都免徵契稅,
現行臺灣應該沒有不開徵土地增值稅的區域吧?
並且本案會有贈與移轉問題的是房屋,而非土地,
所以應該不會用土地現值計算契稅才是。
: : 如果支付廠商的錢確實是由您的父母贈與而來,等同房子是您的父母所贈與,
: : 依照契稅條例第2條及第3條規定,要課以6%的贈與契稅。
: : 另外既然您為名義上的房屋起造人(也就是房屋原始所有人),
: : 如果要主張您跟父母間是買賣房屋而不是贈與房屋,
: : 不僅理論上說不通,並且其實買賣契稅跟贈與契稅的稅率一樣,都是6%......
: 所以我很好奇 不管主張贈與還是買賣
: 這條贈與或買賣契稅都是一定要付嗎?
契稅條例第2條已明定,無論是因買賣或是贈與而取得所有權,都要繳納契稅。
: 如果是 那我們真的很笨
: 因為沒做好功課 早知道就土地跟起造都用父親的名字
: 這樣或許就能鑽到漏洞不用繳交這條近50萬的契稅...
其實,您的CASE才是很多人想要鑽漏洞的手法。
一般父母要給子女房屋,無論是買賣移轉或是贈與移轉,都要繳6%的契稅,
所以就有人想到以子女為房屋起造人,建好後就可以直接登記為子女所有,
這樣就可以省了一次移轉契稅,又能達到給子女房屋的目的。
也正因為很多人想這樣鑽漏洞,所以您的CASE才會引起稅捐處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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