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扣繳問題

作者: isayhi (等到咖啡)   2015-12-01 22:59:24
有關您詢問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是否辦理扣繳問題,說明:
一、貴公司替國外客戶向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客戶,提供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營業活動
所為之服務,因租用之主機,代辦之服務,代收之款項等,全部或有部分在中華民國境內
進行及完成,或雖未在中華民國境內進行及完成,惟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營利事
業之參與及協助始可完成,該外國客戶所收取之收入,係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貴公司應
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及第92條第2項規定,於給付起十日內辦理就源扣繳完稅。
二、如該外國客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分公司,貴公司直接與該外國客戶交易,如取得該
外國客戶在臺分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者,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3條第2項規定,應由該
分公司依法報繳營業稅,貴公司免辦理就源扣繳完稅。
附註.
一、所得稅法第88條:「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
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92條規定繳納之……二、機關、團體、學校、
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
外營利事業之所得。」
二、所得稅法第89條:「前條各類所得稅款,其扣繳義務人及納稅義務人如下……給付在
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其扣繳義務人為機關
、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負責人、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及執行業務者;
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得者。」
三、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
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第88條規定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
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
。」
四、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3條第2項:「銀行業貸放款之利息所得及營利事業依法開立統
一發票之佣金、租賃及權利金收入,均免予扣繳。」
五、財政部94年5月5日台財稅字第09404532300號令頒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
第三點(二):「向註冊機構申請取得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並自行架構網站,或向網路服務
提供業者、其他提供虛擬主機之中介業者承租網路商店或申請會員加入賣家,藉以銷售貨
物或勞務取得代價:1、提供網路連線、虛擬主機或加值服務,收取之連線服務費用、帳
號手續費用、代管主機費用等;提供線上交易平臺,協助承租人或會員從事交易活動,收
取之網頁設計建置費用、平臺租金、商品上架費用或廣告等費用;利用網路接受上網者訂
購無形商品,再藉由實體通路提供服務或直接藉由網路傳輸方式下載儲存至買受人電腦設
備運用或未儲存而以線上服務、視訊瀏覽、音頻廣播、互動式溝通、遊戲等數位型態使用
所收取之費用:(1)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教育、
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或其他組織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提供上項服務
予境內買受人所收取之費用,屬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分別依同法
第3條或第2條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或綜合所得稅。其給付人(買受人)屬所得稅法第
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同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
及申報扣繳憑單,不適用同法第71條關於結算申報之規定。給付人(買受人)非屬所得稅
法第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者,所得人(納稅義務人)應依同法第73條規定,按扣繳率自
行申報繳納所得稅;如無法自行申報者,依同法施行細則第60條第2項規定,應報經稽徵
機關核准,委託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為代理人,負責
代理申報繳納所得稅。」
六、財政部75年9月23日台財稅第7522795號函:「在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營
利事業銷售勞務與我國境內營業人,應由該設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
,依法報繳營業稅。說明: 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外國之事
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
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就給付額依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繳納之。其在我國境內設
有固定營業場所者,自無上開法條之適用,亦即其銷售之勞務,應依主旨之規定辦理。

※ 引述《pttbechia (像大海愛著浪花)》之銘言:
: 首先,我不曉得我的理解正確與否,按照稅法上的規定,
: 只要是"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就得課徵所得稅,
: 如果對方是非境內居住者,就得由買受人代扣繳20%的稅並申報,
: 無論這比交易的內容是什麼,只要被認為是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就是如此。
: 我們公司剛成立,成為google以及amazon的在台經銷商,
: 和google的合作方式是,代辦google的企業信箱帳號,
: 也就是我們向客戶收款,並開立發票給客戶,
: 每個月再給付帳號費(美金)給google美國。
: 那麼請問我們每個月付款給google的帳號費是否要辦理扣繳?
: amazon也是類似狀況,我們幫客戶向amazon租借虛擬主機,開立發票給客戶,
: 每個月再付款給amzon(一樣匯美金到美國),
: 請問這樣也一樣要做扣繳?
: 另外,我在條文中不斷看到"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營業代理人"
: 請問是不是國外廠商如果在台灣有分公司,即便我們每次付錢都是直接付給國外總公司,
: 也能夠不做扣繳? 而是由對方國內分公司自行做申報繳稅的動作?
: 因為敝公司經營的業務會牽扯到跨國網路交易,對於這部分的稅務問題又一直搞不清楚
: 希望能在此得到一些解答,拜託各位前輩了,先跪謝大家,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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