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在下教師法修法之淺見

作者: Dalaia (我是公的別水球我)   2019-03-15 11:20:09
※ 引述《kadok (kadok)》之銘言:
: https://www.facebook.com/kadok0520/posts/2601287563220083
: 2019/03/08一大早起床,看到都是在討論教師法修正草案的資訊,與其看到亂亂的新聞

: 訊,不如自己上網查查是否有官方版本的修正草案,到底真相是如此?於是我搜尋到的

: 下於位行政院網站的網頁
: https://www.ey.gov.tw/…/a60763b0-daf4-42f3-8601-d9b4f3efa4d2
: 很溫馨,居然有 #懶人包,看了一下此次修法主題是在處理不適任教師問題,和網路上

: 文章差不多,但寒暑假議題呢?怎麼沒在懶人包?這個網頁居然下面還有幾個檔案,打

: 來看看,居然有修正草案條文的 #對照表,不看還好,一看嚇死人!
: 此次教師法修正草案居然大幅增、刪、修改了全部條文,根本是整個打掉重造。光條文

: 容從39條變成54條,文字增加數非常之可怕,最左邊那一行整個複製下來就是新的教師

: 全文。
: 於是我就在fb開始貼了一些相關文章
: https://www.facebook.com/kadok0520/posts/2599697723379067
: https://www.facebook.com/kadok0520/posts/2599698713378968
: https://www.facebook.com/kadok0520/posts/2599701470045359
: https://www.facebook.com/kadok0520/posts/2599705566711616
: https://www.facebook.com/kadok0520/posts/2599711466711026
: https://www.facebook.com/kadok0520/posts/2599717720043734
: https://www.facebook.com/kadok0520/posts/2599722820043224
: https://www.facebook.com/kadok0520/posts/2599726120042894
: https://www.facebook.com/kadok0520/posts/2599732290042277
: https://www.facebook.com/kadok0520/posts/2599737346708438
: 這次修法不僅僅是全教總提出的幾大點而己,爭議點非常多!在下所學有限,希望拋磚

我是覺得你提的爭議不太算爭議
全教總提的那幾點才比較有爭議
放著不談
一堆人似懂非懂就會被誤導
趁著空堂
將理由陳述如下
: 玉,引出更好的討論和觀點。以下我從邏輯和立法精神來討論這次的教師法修正草案:
: 一、新教師法 #第七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

: 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

: 三分之二以上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訂定之,#至

: 七年。」
: 從長期聘約改為七年,國家帶頭不保障教師?根據教育社會學和諧學派,軍公教是國家

: 護制度的礎石,其工作應給予保障,公務員是晉用制,也是終身制,法官當然也是。再

: 據高中歷史課本,國家制度運作有賴公務員的維持,國家應給予合理待遇,並保障其生

: ,現存社會主義國家,對於公務員的保障也不忽視。
: 修改這條法律看起來似乎沒什麼?少子化進行式的現在,新聞才說現在30萬的大學生,

: 年後將減少12萬人,也就是每6個大學生,減少2個。少子化的進行式,最直接影響教育

: ,在下生不逢時,服兵役的時候是教甄最好考的時代,接下來年年難考,錄取率萬中取

: 。就因為學生變少,教師需求量變低,加上前人大開師資班之門,後起之秀不得其門而

: 。也常聽到已經是正式教師的前輩,因為學校減班起額,而轉調到其他非居在地區的學

: 。在未來十年,甚至可能發生減班到沒有缺額讓其他老師轉調的可能性,那時……教育

: 會說:「xx老師你的聘期已到,全臺也沒有缺額讓你轉任,你的聘約就到此為止……」

: 家培養多年的專業教師就像成大的割草的派遣工一樣,契約滿期直接走人,政府不需解

: 教師,而且一點責任也沒有。政府不斷帶頭讓教育界有代理老師、鐘點老師,依照此法

: 神下來,未來還會有契約教師、派遣教師……等等。
依原PO邏輯
教師之所以長期飯碗,是來自於第七條的長期聘任給的保障
加了一段文字:長期聘任至多七年,飯碗不保,以後政府可因各種理由
在你聘約到期後,說停聘就停聘
但順此邏輯判斷
不用等修法,現在隨時都能這樣做,那現在不能隨便停聘,為長聘加至多7年就能停聘?
真正的理由在教師法第14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因為這第14條
讓所有正式教師像是吃了無敵星星,不能隨便停解不續聘,
這條才是外界大家所理解的鐵飯碗的由來
是眾多流浪教師最渴望的保障來源
同時也是很難趕走不適任教師的其中原因之一。
依勞基法的定期/不定期聘約的精神,才是符合原PO您理解的情況
因此整段是大誤解
不解釋清楚,還會有人真的以為修法後鐵飯碗不再
至於為何要在長聘後面多加7年年限
猶記大學時期老師提過
初任教師接聘至第六年之後(1、1、2、2,考古題考過喔),沒寫多久年限再接聘
那人事那邊在你第八年之後做聘書到底要2年發一次,還是10年發一次,
或是只發一次直接到退休都隨學校做
沒有額外的規範,最大的困擾就只是人事比較煩吧
還有聘書後面有什麼相信大家也都知道(還是只看正面不看背面?
那些規範會更動
所以長聘任期由學校訂定之外多加個至多7年為限
這邊我看不出有修惡或羞辱教師的現象
可能就學校人事比較好做事吧?
因此教師長期聘任多增加改至多7年的文字,就超連結到政府不保障教師
多慮了
意思是:
「第五張聘書到第六張聘書的間隔期間最多七年」
: 二、新教師法 #第十四條第十款:「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知悉服務學校

: 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

: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 教師沒通報就要解聘,而且終身不得聘任,此立法精神是否違反比例原則?
法律構成要件要搞清楚
這條把因果也規範得明
前面推文我有提
這邊簡略講
沒通報而解聘的前提在事前「知悉卻沒通報」,接著關鍵在「致再度發生」事件
後面偽造變造隱匿證據算惡行重大,解聘理所當然
但知情不報,導致再次發生性侵害事件,對學生傷害不小嗎?已經是發生二次傷害了
因此知情者的不作為致再度發生侵害事件,算是已經沒資格為人師了吧?
所以這邊的修改,應該是希望教師對學生遭受到的性侵害事件可以有更積極作為
跟原PO您過度簡化脈絡成「沒通報就要解聘」的情節孰輕孰重,我想您應能理解
也許有人會說,那我裝不知道就好
破解法很簡單
調查人員詢問當事人或當事人朋友:這件事有告訴過任何老師?
學生:我有告訴過A老師,就在某天的午休時
A老師:我有通報學務處B老師,就在第幾節課下課時
B老師:我不知道喔
應該沒有老師這麼蠢吧我覺得....
: 三、新教師法 #第三十二條第十款:「擔任行政職務為教師義務」
: 理由是為了解決行政大逃亡?為何不是行政減量,學校應設該有教育行政高普考公務人

: ,讓教師回歸到教育的崗位和本職,而是讓教師擔任行政成為“義務”,不得不為的義

: ,而不是可以主動選擇的“權利”?這樣的立法精神不僅出發點可議,甚至有政府帶頭

: 勵資方壓迫勞方之嫌?
這邊的爭議我同意
但不管正反方,論述都很有理
說真的
我第一個想到的是曾擔任過行政主管的老屁股在下行政之後
一直消極抵抗年輕或資淺行政派的工作,跟自己在當行政主管時嘴臉完全相反
甚至連校長也不甩
我想,當過行政的老師們應該很能體會
這條也許可以治我們常罵的那種老鳥?也許吧....
: 四、新教師法 #第三十五條:於學生寒暑假期間,前項返校服務、參加研究、進修或教

: 準備等活動事項及總日數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規定由地方教師工會和縣

: 政府教育局處協商,可因地制宜,現在的修法精神走向 #中央集權,而非重視地方需要

: 五、新教師法 #第三十六條:教師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依 #規定
: 請假。沒修法前是依「 #教師請假規則」請假,現在改成較模糊的「規定」,教師討論

: 也偶爾發生有合理請假事由,上級卻刻意不給假的事件,這樣的修法精神是否想讓某些

: 給請假的主管有操弄空間?
同意
: 六、新教師法第三十九條:刪除「教師退休撫卹基金之撥繳、管理及運用應設置專門管

: 及營運機構辦理。」教師們是否應該乘勢提出 #退撫基金管理相關議題,以健全詬病甚

: 的退卹基金制度。
同意
: 七、新教師法 #第四十六條:學校未依前項規定辦理,主管機關得依相關法規追究責任

: 並作為 #扣減或停止 部分或全部學校獎勵、補助或其他措施之依據。這個 #立法精神

: 非常之怪!
新法第四十五條:
教師申訴之程序分為申訴及再申訴二級如下(下略)
這邊是申訴與救濟規定
新法第四十六條:
學校未依前項規定辦理,可依法(依第四十六條)究責
究責手段是扣減停止學校補助等措施
立法精神就是保證教師申訴與救濟之外,還要學校依法行事不然有罰則
「理想上」是希望避免教評會亂搞
哪裡非常之怪
法條新增超多沒錯
但你忽略超多前後關係才怪吧= =?
當然有沒有實際效果目前不知道
以及私校有私校的玩法,已有老師提出
: 八、新教師法第四十七條:「直轄市、縣(市)及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評議書應
#
: 主動公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 不採教育界內部公開,而卻向大眾公開?家醜不可外揚啊……嫌犯都有人權了,教師沒

: #人權?方便記者來抄文?
這邊想法我認為實在有點偏激
這有什麼好家醜不外揚?不解
嫌犯有人權,教師也有,教甄榜單也有
一堆名字都用圈圈代替
個資法走火入魔到一種境界
況且這只是申訴評議書
更醜的民刑法判決書都公開
民法判決書有什麼好醜的?請求離婚判決書都可以上網查到了,這才是真正的家醜吧?
那至於申訴評議書為何要公開
因為資訊公開法規定的
: 從上述來看,此次教師法修正條文,往中央集權方向走,字裡行間充滿對於教師的 #不

: 任和不尊重,偏見的成分非常之濃!
照您PO的這些,沒往中央集權走也沒不信任與不尊重
我認為原PO您的偏見更濃其實......
還是專注在請假規定、擔任行政義務與寒暑假還在不在這些議題上吧
作者: fservice (無殼一族)   2019-03-15 12:12:00
推 正面理性的分析
作者: kadok (kadok)   2019-03-15 12:28:00
我po文就是想引出這樣的文章
作者: Dalaia (我是公的別水球我)   2019-03-15 12:36:00
謝謝您的回應 但您的文章經轉貼分享誤導了不少人啊......
作者: kadok (kadok)   2019-03-15 12:55:00
在下所知也是有限 可惜多日過去沒什麼重視教師法
作者: Dalaia (我是公的別水球我)   2019-03-15 13:54:00
教師版只會吵架 這邊大家多在拚考試
作者: rollrock (尼古丁)   2019-03-15 20:56:00
中肯理性的優質文章
作者: shrimp0314 (蝦子)   2019-03-15 23:47:00
只是疑似就要通報。舉個例子,如果老師晚上載學生出去,只是知道他們出去,那要不要通報?如果沒通報,譬如老師和學生學生,有發生關係,家長告老師性侵,那就是知悉疑似未通報我看過兩例子,一個只是單純晚自習結束,住宿生,老師照顧學生,載學生去吃宵夜一個是老師和學生交往,發生關係
作者: laigtun2406 (菸草啤酒)   2019-03-16 16:33:00
深感贊同擔任行政那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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