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代理老師碰上職災(更新後續)

作者: nari900916 (nari900916)   2016-09-23 21:21:38
※ 引述《xnovia (娃仔)》之銘言:
: ※ 引述《nari900916 (nari900916)》之銘言:
: : 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 : 第 32 條 下列人員有關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事項,得由各機關比照本辦法之規定
: : 辦理:
: : 一、政務人員。
: : 二、民選公職人員。
: : 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任用非屬第二條規定之教育人員。
: : 四、其他於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
: : 人員及軍職人員。
: : 第二條及前項人員之眷屬因該等人員執行職務致遭受侵害時,得由各機關
: : 比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 : 代理教師屬於前條第3款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任用之人員
: : 發生職業災害可依據該辦法第23條申請職災補償及慰問金
: ^^^^^^^^^^^^^請問要怎麼證明代理老師適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 非屬第二條規定之教育人員這很好理解,
: 代理老師確實沒列在條文中。
: p.s「公立小學沒有擔任行政職務的正式老師」甚至都不被認為是公務人員
: 下面是查到的法條
: 1.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 第二條
: 本條例所稱教育人員為各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運動教練,
: 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以
: 下簡稱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這裡的第2條是指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2條
不是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條
第 2 條 本法(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條及第一百零二條所定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
依本辦法規定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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