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代理老師碰上職災(更新後續)

作者: nari900916 (nari900916)   2016-09-23 09:19:20
※ 引述《xnovia (娃仔)》之銘言:
: 以下是半年桃園某菜鳥代理老師碰上職災的心得
: 1.身為桃園市民卻領不到職業災害慰問金->因為「非勞工」,不適用勞基法。
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 32 條 下列人員有關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事項,得由各機關比照本辦法之規定
辦理:
一、政務人員。
二、民選公職人員。
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任用非屬第二條規定之教育人員。
四、其他於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
人員及軍職人員。
第二條及前項人員之眷屬因該等人員執行職務致遭受侵害時,得由各機關
比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代理教師屬於前條第3款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任用之人員
發生職業災害可依據該辦法第23條申請職災補償及慰問金
: 2.工傷假期間薪水有領到,可是未來要繳稅,因為被視為「薪資」,不適用勞基法。
: 3.在學校是當做「勞工」,一開始人事主任告知學校所有活動都要配合,
: 假日有校外活動要支援(會給補假),好在負責活動的老師會禮貌地問一下時間
: 能否配合,沒有強行在我沒空時硬要我配合。
: 4.承受某些行政人員會瞧不起代理老師的態度,受傷了還要質疑你沒做好工作。
: 5.學校幫保勞保,所以可以申請勞保底下的補助,包括職災給付。(謝天謝地)
: 6.公家單位一切依法,相對沒有彈性,氣氛自然造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 對於教學想創新的老師沒有任何幫助,一切自求多福。
: 9/21 更新
: 行政院勞動部的回復給我的公文
: 查勞動基準法與勞工保險條例之適用對象與制度規範並不相同,
: 有關是否投保勞保應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辦理,與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無涉。
: 次查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11月30日勞動1字第0960130914號公告,
: 公部門各業(含公立教育訓練服務業)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
: 不包括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及
: 業經公告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技工、駕駛人、工友、清潔隊員、國會助理,
: 自97年1月1日適用勞動基準法。
: 復依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6月23日勞動1字第0970130317號令核釋,
: 前開所稱公部門各業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範疇,
: 不包括依教育人員法令進用之編制外教學、研究及專業等人員。
: 爰此,「公立各級學校依教育人員法令進用之代理、代課教師,
: 其勞動條件尚無勞動基準法之適用」。
: 至您如已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相關保險給付疑義,
: 可檢具詳細資料洽詢本部勞工保險局桃園辦事處(電話03-3350003),當有專人協處。
:
作者: loveasy (loveasy)   2016-09-23 11:45:00
讚!
作者: xnovia (娃仔)   2016-09-23 12:00:00
謝謝您,我先研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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