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女子有幸率取高雄某所高中的代理教師,
在報到所需繳交的文件,
除了一般的學經歷證件及教師證外,
他還附加了一項是"錄取人員需於103年7月30日(星期三)上午11時前,
持原繳之學經歷證件正本與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請自行向警察機關申請,發證日期限於103年7月以後)"。
我並非第一年當任代理教師,之前都是在不同學校,
但從來沒有要繳交"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因此真的不知道該如何申請?
不知有哪位大大有申請過這類型的文件嗎?
可以告訴我該如何申請?
可以在任一個警察機關?還是一定要在戶籍地所在地的警察機關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