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這種案例 真的不用緊張
還搞到要尋死 未免也太大驚小怪
正所謂不知者無罪 只要你文章所言屬實
排除仇男型的法官 不要說緩刑了 大概連起訴也沒辦法成功
就算這次遇到仇男型的法官 也不用擔心
因為台灣法律可以上訴 不會那麼衰洨 次次都遇到仇男法官
之所以會這麼說
第一 現在小孩跟以前真的不一樣 例子可以很極端
有那種國二 就打扮的比大學生還成熟
也有那種國立大四生 樣子像國中生就算了 連談吐也也像國中生
除非先看身分證 不然根本猜不出來
但在實際操作上 誰會先看身分證啊
去隨機訪問路上的女生 跟他說上床前要先看身分證
女生一定給你一個大白眼 順便笑你北七 哪來的智障想法
第二 法律沒想像中的可怕
台灣有太多大奸大惡的垃圾 都能逃過法律的制裁了
更不用說你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如果不管三七二十一 只要和未成年打炮就判刑的話
那大家也不用去外面工作 還領三洨22k 組一個釣魚團就好啦
隨便路上找一些長相成熟的國中生 和外表甜美的人妻
專門搞男大學生就好 只要成功一次 隨便都要賠幾十萬
不用多 八二分帳就好 絕對比你去外面當魚當茶好幾百倍
真這樣搞下去 台灣不用人家攻打 自己就先滅國了
唯一只有一點比較可惜的是
在科技日益進步的此時 法律卻沒有與時進步 一樣停留在幾十年前的八股想法
一來 有關性的法律太過偏向女性 二來 成年定義太過保守
第一個 就是八卦常見的性侵誣告濫訟 不過與此例無關 就先不討論
重點在第二個 所謂的成年定義
民法20 刑法18 個人覺得兩個都可以修成16 比較符合現況
因為現在的國中生 真以為還是吃素的善男信女
網路發達的關係 從國小國中就開始接觸到 以前大學生都未必知道的訊息
要是有心利用 拿來做壞事的話
現在的國中生 威力絕對大過三十年前的大學生
什麼年少可欺 年幼無知這種可笑的形容 現代根本不適用
路上隨便找也一堆古靈精怪的國中生 小看不得
話雖如此 盡管最後無罪定論 但過程中的苦頭 還是免不了
筆錄開庭跑法院 絕對就有你受了 搞死你都行
這些勞民傷財的鳥事 你也只能認栽 別無他法
文末要再強調一次 如果文章內文屬實 千萬不要先行妥協和解
很多人怕節外生枝 可以賠錢了事 就鼻子摸摸認賠
這樣不但不是勇敢認錯的表現 反而助紂為虐 會敗壞台灣社會風氣
謝謝大家